刑事訴訟法 第 4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者,得由法官當庭指揮執行。
- 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
- 罰金及沒收,得就受刑人之遺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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