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70 條
- 1.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者,得由法官當庭指揮執行。
- 2.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
- 3.罰金及沒收,得就受刑人之遺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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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規定罰金、沒收等裁判由檢察官命令執行,效力等同民事執行名義,並得就受刑人遺產執行。
Q · 被判罰金不繳,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由檢察官下命令執行,且該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效力,等於檢察官不必再打民事官司,就能直接扣薪、查封、拍賣財產。第三項更規定罰金及沒收得就受刑人遺產執行,人死了帳仍在,可向繼承人就遺產追討。
白話解讀
罰金、罰鍰、沒收、沒入:這四種「錢的處罰」跟自由刑的執行方式完全不同,不用進監獄,但錢你跑不掉。檢察官下命令執行,而這張命令有個嚇人的屬性:跟法院民事判決的效力一樣(這叫「執行名義」)。意思是你欠錢不繳,檢察官可以直接扣你的薪水、查封你的車、拍賣你的房子,不用再經過民事訴訟。更狠的是第三項:罰金和沒收「得就受刑人之遺產執行」。人死了帳還在。你以為死亡可以一筆勾銷,但這條告訴你不行,國家可以直接向你的繼承人追到你留下的遺產。這就是為什麼當受刑人過世後,家屬在辦繼承時會收到地檢署的執行命令,才知道原來爸爸還欠國家一筆罰金。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為財產刑與沒收之執行依據,確立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原則上由檢察官命令執行,該命令具備與民事執行名義同一之效力,且罰金與沒收得就受刑人之遺產執行,構成財產刑落地追償的核心程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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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是什麼?▾
財產刑與沒收的執行依據,由檢察官下命令執行,效力等同民事執行名義。
Q2罰金和罰鍰有什麼不同?▾
罰金是刑罰(法院判),罰鍰是行政罰(行政機關處),死後繼承待遇也不同。
Q3被判罰金繳不出來怎麼辦?▾
可依刑法第 42 條申請易服勞役,或第 42 條之 1 易服社會勞動,並向地檢署申請分期。
Q4易服勞役一天折算多少錢?▾
依刑法第 42 條,通常以每日新台幣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折算(以判決標明為準)。
Q5家人過世留下罰金債務怎麼辦?▾
罰金得就遺產執行;繼承人可考慮拋棄繼承,須注意三個月法定期間。
Q6什麼是執行名義?▾
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件,本條讓檢察官命令取得與民事判決同一效力。
Q7沒收和沒入差在哪?▾
沒收是刑事處分(剝奪犯罪所得、工具),沒入多為行政法上的財產剝奪。
Q8拋棄繼承能避開罰金債務嗎?▾
可。罰金屬遺產債務,合法拋棄繼承後不及於繼承人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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