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
- 1.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但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拘提。
- 2.前項前段受刑人,檢察官得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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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69條:受罰金以外主刑諭知而未羈押者,檢察官執行時應傳喚,不到則拘提;判逾二年且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拘提。
Q · 判決確定後一定會先收到傳票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69條,原則上檢察官執行時應先傳喚受刑人到案,傳喚不到才拘提。但第一項但書規定: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不必先給傳票。這是民國108年修法新增,目的在堵住重刑犯利用傳喚前空窗期逃匿的漏洞。
白話解讀
判決確定到進入監獄之間,有一段你可能沒想過的程序:檢察官要先「傳喚」你。這條就是這個程序的法源。只要你被判的是罰金以外的主刑(徒刑、拘役、死刑、無期徒刑),而且現在人在外面沒有被羈押,檢察官要執行就先發傳票請你來報到。傳喚沒到就拘提。但這裡藏著一個 108 年修法後的新武器:如果你被判的是死刑、無期徒刑、或超過兩年的有期徒刑,只要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檢察官可以不傳喚直接拘提,甚至通緝。過去很多重刑犯拿到判決後跑路,就是鑽這個漏洞:等傳票到再想辦法,幾個月的空窗期夠他逃出國。修法之後,這個空窗期被堵死。懂這條的人,就能看穿新聞上為什麼某些人判決一下立刻被拘提,某些人則從容報到。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69條規範判決確定後的執行到案程序:對受罰金以外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諭知而未經羈押的受刑人,檢察官執行時原則應先傳喚,傳喚不到行拘提;對重刑且有逃亡之虞者則例外允許逕行拘提,並得依第84條通緝,構成判決確定到入監執行的銜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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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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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判決確定到入監要多久?▾
無法定期間,實務上發傳票約一到三個月,但重刑有逃亡之虞者可能直接拘提不給緩衝。
Q2收到執行傳票沒去會怎樣?▾
依第469條傳喚不到即遭拘提,拘提不到再依第84條通緝。
Q3什麼是逕行拘提?▾
檢察官不必先傳喚就直接核發拘票拘提,限判逾二年且有逃亡之虞的情形。
Q4拘役也會被通緝嗎?▾
會。第二項準用第84條,傳喚與拘提不到者,不論刑度輕重都可能被通緝。
Q5判決確定後可以出國嗎?▾
高度不建議。出境會被視為逃亡跡象,觸發但書逕行拘提,且常同步遭境管禁止出國。
Q6逃亡之虞由誰認定?▾
由執行檢察官依海外資產、出境紀錄、雙重國籍等客觀事證裁量,非受刑人配合度。
Q7傳票可以聲請改期嗎?▾
有正當理由可具狀聲請,但執行階段彈性低,且不宜以出國為由(會觸發逃亡判斷)。
Q8怎麼查自己的執行案件進度?▾
可向判決確定的地方檢察署執行科查詢,報姓名與案號,書記官會告知進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適用情形 | 前提門檻 | 受刑人風險 |
|---|---|---|---|
| 傳喚 | 原則程序,未羈押受刑人 | 無刑度限制 | 需依期日到案,未到轉拘提 |
| 逕行拘提(但書) | 重刑且有逃亡之虞 | 死刑/無期/逾二年有期徒刑+逃亡之虞 | 不經傳喚直接拘提,無緩衝空窗 |
| 通緝 | 傳喚、拘提均不到 | 準用第84條 | 全國查緝、境管、可能影響時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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