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但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拘提。
- 前項前段受刑人,檢察官得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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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4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執行(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逕行拘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