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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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範逕行拘提四款要件:無固定住居所、逃亡之虞、滅證串證之虞、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且必要時方得為之。
Q · 什麼情況下檢警會不傳喚就直接來抓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時,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即可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住居所、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三、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108 年修法加入「必要時」三字,要求即使四款條件具備,仍須符合比例原則才能動用。
白話解讀
前面幾條講的是一個有順序的流程:先傳喚,你不來,才拘提。但這條把順序打掉了。在四種情況下,檢察官或法官可以跳過傳喚,直接發拘票來抓你。沒有通知、沒有等待、沒有「下次記得來」。四種情況分別是:第一,你沒有固定住所,法院找不到你寄傳票。第二,你已經在跑或有明確跡象要跑。第三,有具體事實顯示你會滅證、串供、威脅證人。第四,你涉嫌的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這四個條件有兩個共通前提:犯罪嫌疑重大,以及「必要時」。108年修法特別加上「必要時」三個字,就是為了防止辦案人員把逕行拘提當成常規工具。它是例外中的例外。但對被拘提的你來說,這些法律上的限縮條件不會改變你被抓的那一刻的衝擊。所以你需要知道的不只是它什麼時候會發生,還有它發生之後你能做什麼。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為「逕行拘提」之法定要件條文,規範偵查機關在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符合特定四款條件下,得跳過傳喚程序直接核發拘票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本條與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傳喚不到場後拘提)相對,是台灣刑事程序中對人身自由施加最早期強制干預的核心條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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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逕行拘提跟一般拘提差在哪?▾
一般拘提須傳喚不到場才能發動(刑訴法 75),逕行拘提(76)跳過傳喚直接抓。
Q2被逕行拘提後多久要解送?▾
依刑訴法 93 條,24 小時內應解送法院或檢察署訊問。
Q3108 年修法加的「必要時」是什麼意思?▾
比例原則的條文化,即使四款條件具備,若有更輕手段可達同樣目的就不能逕行拘提。
Q4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認定有「逃亡之虞」?▾
退租、銷毀手機、頻繁出入境、轉移資產等客觀事實,不看主觀想法。
Q5被逕行拘提時可以拒絕嗎?▾
不能拒絕到場,但可以要求查看拘票、行使緘默權、立刻請辯護人。
Q6拘票上沒寫具體理由能挑戰嗎?▾
可以。拘票須記載具體事實(刑訴法 77),只寫抽象「有逃亡之虞」可事後挑戰合法性。
Q7涉嫌詐欺會被逕行拘提嗎?▾
詐欺不在第四款重罪,但若符合第一到第三款(如逃亡或滅證之虞)仍可能被逕行拘提。
Q8逕行拘提後一定會被羈押嗎?▾
不一定。拘提是確保到場,是否羈押由法官依刑訴法 101 條另行裁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subpoena_75 | emergency_arrest_76 | in_flagrante_88 | police_emergency_88_1 |
|---|---|---|---|---|
| 啟動條件 | 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 符合四款情形之一 + 犯罪嫌疑重大 + 必要時 | 現行犯或準現行犯 | 情況急迫且符合特定要件 |
| 是否需拘票 | 需拘票 | 需拘票 | 不需令狀 | 事後 24 小時內補拘票 |
| 發動主體 | 檢察官、法官 | 檢察官、法官 | 任何人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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