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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檢字第 20990 號
要旨
請轉知所屬各檢察機關檢察官於羈押被告後,應以書面通知被告指定之親友,以確實保障被告權益
主旨
請轉知所屬各檢察機關檢察官於羈押被告後,應以書面通知被告指定之親友,以確實保障被告權益,請查照。
說明
檢附書面通知格式一份,請參考。
部長 馬 英 九 公出政務次長 林 錫 湖 代行通 知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一 君因 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 款之情形,於民國 年 月日經檢察官訊問後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羈押於 看守所 (並禁止接見通信) 。
二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對於檢察官所為之羈押處分有不服者,得自為處分之日起五日內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此 致先生 (女士) (地檢署條戳)備 註:一 本通知應備二聯,一聯函寄被告指定之親友,一聯附卷存查。
二 看守所地址在:
連絡電話:
每日面會時間為:
如被告檢察官諭令禁止接見通信者,得選任辯護人與其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