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77 條(拘提-拘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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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法官保留原則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II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III ➡️第71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傳喚),於拘票準用之。
➡️
III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IV 拘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二分模式
lindeager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71
III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IV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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