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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77 條(拘提-拘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2.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3.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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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II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III ➡️第71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傳喚),於拘票準用之。 ➡️ III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IV 拘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二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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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III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IV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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