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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77 條(拘提-拘票)

  1. 1.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2. 2.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3. 3.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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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拘提被告應用拘票,並書面載明被告資料、案由、拘提理由及解送處所,缺一構成程序瑕疵。

Q · 警察說要把人帶走,可以要求看什麼文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拘提被告必須出示拘票,拘票上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案由、拘提之理由、應解送之處所,並準用第 71 條第三、四項規定須有簽名與有效期間。少寫任一項或拘票過期,即為程序瑕疵,可作為日後爭執拘提合法性的證據。

白話解讀

警察敲你家門說要帶你走,你第一件事該做什麼?不是慌,不是跑,是問他:「拘票呢?」沒有拘票的拘提,跟綁架在法律上只差一線。這條規定拘提被告必須用拘票,而且拘票上必須寫清楚你是誰、什麼案子、為什麼要拘提你、要把你帶去哪裡。少寫任何一項,這張拘票就有程序瑕疵。拘票不是警察的通行證,是你的保護傘。它強迫國家在動你之前,把理由攤在紙上。這些白紙黑字,就是你日後質疑拘提合法性的彈藥。準用第 71 條第三項和第四項,代表拘票要經過法官或檢察官簽名,而且必須載明有效期間。過期的拘票,跟廢紙一樣。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為拘提程序的令狀原則條款,要求國家機關拘提被告前必須以書面方式(拘票)明示被告身分、案由、拘提理由及解送處所,並經法官或檢察官簽名與載明有效期間,建立人身自由強制處分的事前控制與事後可查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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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拘票是什麼?

國家拘提被告的書面授權,沒拘票的拘提原則上不合法。

Q2拘票必須寫哪些事項?

被告身分、案由、拘提理由、解送處所,加上簽名與有效期間。

Q3沒有拘票的拘提合法嗎?

原則上不合法,例外是逕行拘提(第 76 條)與現行犯逮捕(第 88 條)。

Q4拘票跟傳票差在哪?

傳票是請你來,拘票是強制帶走;前者不到場才會升級為拘提。

Q5警察拿拘票來該怎麼確認?

核對被告姓名、案由、有效期間與簽名,並要求保留一聯。

Q6拘票上有錯能主張嗎?

案由空白、過期、未簽名屬實質瑕疵,律師可據以爭執。

Q7被拘提後多久要訊問?

24 小時內必須訊問(第 93 條),逾時未訊問應即釋放。

Q8拘票過期還能執行嗎?

不能。過期拘票形同廢紙,須重新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強制力需文件拒絕後果後續期限
拘提(本條)強制帶走拘票(書面)得使用必要強制力(第 90 條)24 小時內訊問
傳喚(第 71 條)通知到場傳票升級為拘提(第 75 條)依傳票指定期日
逕行拘提(第 76、88-1 條)強制帶走不需事前拘票得使用必要強制力事後須報請補發拘票
現行犯逮捕(第 88 條)強制帶走不需文件,任何人皆得為之得使用必要強制力立即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勾引状の方式)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75조(구속영장의 방식)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82條(拘留證)、第86條(逮捕證)
🇩🇪 德國StPO § 114(Inhalt des Haftbefehl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22-123(mandat d'amener et son contenu)
🇺🇸 美國Fed. R. Crim. P. 4(arrest warrant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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