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77 條(拘提-拘票)
- 1.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 2.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 3.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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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拘提被告應用拘票,並書面載明被告資料、案由、拘提理由及解送處所,缺一構成程序瑕疵。
Q · 警察說要把人帶走,可以要求看什麼文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拘提被告必須出示拘票,拘票上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案由、拘提之理由、應解送之處所,並準用第 71 條第三、四項規定須有簽名與有效期間。少寫任一項或拘票過期,即為程序瑕疵,可作為日後爭執拘提合法性的證據。
白話解讀
警察敲你家門說要帶你走,你第一件事該做什麼?不是慌,不是跑,是問他:「拘票呢?」沒有拘票的拘提,跟綁架在法律上只差一線。這條規定拘提被告必須用拘票,而且拘票上必須寫清楚你是誰、什麼案子、為什麼要拘提你、要把你帶去哪裡。少寫任何一項,這張拘票就有程序瑕疵。拘票不是警察的通行證,是你的保護傘。它強迫國家在動你之前,把理由攤在紙上。這些白紙黑字,就是你日後質疑拘提合法性的彈藥。準用第 71 條第三項和第四項,代表拘票要經過法官或檢察官簽名,而且必須載明有效期間。過期的拘票,跟廢紙一樣。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為拘提程序的令狀原則條款,要求國家機關拘提被告前必須以書面方式(拘票)明示被告身分、案由、拘提理由及解送處所,並經法官或檢察官簽名與載明有效期間,建立人身自由強制處分的事前控制與事後可查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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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拘票是什麼?▾
國家拘提被告的書面授權,沒拘票的拘提原則上不合法。
Q2拘票必須寫哪些事項?▾
被告身分、案由、拘提理由、解送處所,加上簽名與有效期間。
Q3沒有拘票的拘提合法嗎?▾
原則上不合法,例外是逕行拘提(第 76 條)與現行犯逮捕(第 88 條)。
Q4拘票跟傳票差在哪?▾
傳票是請你來,拘票是強制帶走;前者不到場才會升級為拘提。
Q5警察拿拘票來該怎麼確認?▾
核對被告姓名、案由、有效期間與簽名,並要求保留一聯。
Q6拘票上有錯能主張嗎?▾
案由空白、過期、未簽名屬實質瑕疵,律師可據以爭執。
Q7被拘提後多久要訊問?▾
24 小時內必須訊問(第 93 條),逾時未訊問應即釋放。
Q8拘票過期還能執行嗎?▾
不能。過期拘票形同廢紙,須重新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強制力 | 需文件 | 拒絕後果 | 後續期限 |
|---|---|---|---|---|
| 拘提(本條) | 強制帶走 | 拘票(書面) | 得使用必要強制力(第 90 條) | 24 小時內訊問 |
| 傳喚(第 71 條) | 通知到場 | 傳票 | 升級為拘提(第 75 條) | 依傳票指定期日 |
| 逕行拘提(第 76、88-1 條) | 強制帶走 | 不需事前拘票 | 得使用必要強制力 | 事後須報請補發拘票 |
| 現行犯逮捕(第 88 條) | 強制帶走 | 不需文件,任何人皆得為之 | 得使用必要強制力 | 立即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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