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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0)台電參字第 244 號
要旨
查拘提一般刑事被告之拘票,依法應由法院檢察官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七十一條第四項) 至若拘提應受軍事處分之被告,則其拘票依法應由軍法官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簽發之 (陸海空軍審判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七十一條第四項) 。至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依法僅有執行拘提之職權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並無自行簽發拘票之權) (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三八三號解釋) 。又拘票依法應備一定之程式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 不備此法定程式者不論其為手令或公函均不能視為拘票
全文內容
查拘提一般刑事被告之拘票,依法應由法院檢察官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七十一條第四項) 至若拘提應受軍事處分之被告,則其拘票依法應由軍法官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簽發之 (陸海空軍審判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七十一條第四項) 。至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依法僅有執行拘提之職權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並無自行簽發拘票之權) (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三八三號解釋) 。又拘票依法應備一定之程式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 不備此法定程式者不論其為手令或公函均不能視為拘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