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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2.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3.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4.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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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subponea)。 II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法治程序,慎重其事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告發人是誰非應記載事項 III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IV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二分模式 * 傳喚證人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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