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71 條
- 1.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 2.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 3.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 4.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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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須載明身分、案由、應到時地及不到場得拘提之警告,由檢察官或審判長簽名才生效。
Q · 收到法院傳票怎麼辦?不去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傳票應載明被告身分、案由、應到日時地點及不到場得拘提之警告,並由偵查中檢察官或審判中審判長簽名。收到傳票第一步是逐項核對四項法定記載是否完整;確認後務必到場,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應於到場日前向法院書記官室請假並附證明文件,否則依第 75 條法院得直接命拘提。
白話解讀
一張傳票看起來就是一張蓋了章的紙。但它其實是國家對你發出的強制命令,而且這張紙上的每一個欄位都有法律意義。少了你的姓名?少了案由?少了應到的時間地點?少了「不到場得拘提」的警告?這張傳票在程序上就有瑕疵。第71條鉅細靡遺地列出傳票必須記載的四項事項,不是形式主義,而是因為傳票的合法性直接關係到後續的拘提是否合法。換句話說,如果這張傳票本身就有問題,法院後來發的拘票可能也站不住腳。偵查中的傳票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沒有適格人員的簽名,這張紙就不是傳票。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為刑事訴訟程序中傳喚被告的形式要件規範,明定傳票必須具備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案由、應到日時處所、不到場得拘提之警告等四項法定記載,並由偵查中檢察官或審判中審判長、受命法官簽名,構成國家強制力啟動的程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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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到刑事傳票一定要去嗎?▾
必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第 75 條法院得直接命拘提。
Q2傳票上沒寫案由有效嗎?▾
案由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漏載構成程序瑕疵,可向書記官反映要求補正並查詢案號對應案由。
Q3傳票上身分資料寫錯怎麼辦?▾
依第三項規定,姓名不明時可用足資辨別之特徵記載;錯誤但其他特徵可辨別仍有效,需到場並請求更正。
Q4傳票跟警察通知書有何不同?▾
傳票由檢察官或法官簽發、不到場可直接拘提;通知書由司法警察發、不到場需另經檢察官核發拘票。
Q5誰可以簽發刑事傳票?▾
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缺適格簽名人傳票不生效力。
Q6收到傳票需要請律師嗎?▾
法律未強制,但建議偵查階段即委任律師陪同,可大幅提升訊問品質與後續防禦準備。
Q7傳票送達被告本人才有效嗎?▾
本條規範記載要件,送達方式依第 72 條至第 79 條,可寄存送達或補充送達,並非必須本人簽收。
Q8傳票如何辨別真偽?▾
核對發文機關、案號、簽名適格性,並可主動致電傳票上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室查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ummons_71 | police_notice_71_1 |
|---|---|---|
| 簽發人 | 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審判長 |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
| 不到場後果 | 法院得直接命拘提(第 75 條) | 需另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 法定記載要件 | 四項必要記載+簽名 | 較簡略 |
| 強制力門檻 | 較高(已具拘提預告) | 較低(需經檢察官層層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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