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7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於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處分之期間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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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nic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立法說明: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所為之處分不服,依法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者,例如依修正條文第245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245條第2項但書之限制或禁止聲請撤銷或變更,倘非因過失而遲誤聲請期間,應給予聲請回復原狀之權利,以周延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處分之救濟程序,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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