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70-1 條
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於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處分之期間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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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70條之1,2024年新增,讓當事人對基層執法處分非因過失遲誤期限時可聲請回復原狀。
Q · 偵查中錯過了挑戰警察或檢察事務官處分的期限,還救得回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70條之1,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處分之期間者,若非因自己的過失,得於遲誤原因消滅後五日內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原應為之聲請。本條於民國113年(2024年)新增,立法理由直接點名第245條之1辯護人在場權被限制或禁止的情形為典型適用場景。
白話解讀
民國113年(2024年)才新增的條文。在這條出現之前,如果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做了一個對你不利的處分(例如限制你在偵查中的辯護權),而你因為非自己的過失錯過了聲請撤銷或變更的期限,法律上沒有明確的回復原狀管道。你就被卡在「明明有理由挑戰,但時間窗口已經關上」的困境裡。這條補上了這個漏洞:準用第67到69條的回復原狀制度,讓你在非因過失遲誤的情況下,可以重新拿回挑戰這些處分的機會。立法理由直接點名了第245條之1(辯護人在場權被限制或禁止的情形)作為典型適用場景。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70條之1為2024年新增之回復原狀規定,準用第67至69條,使當事人對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為處分之撤銷或變更聲請期間遲誤時,於非因過失之情形下仍享有救濟管道,是偵查程序中基層執法處分救濟網的兜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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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70條之1跟第70條有什麼不同?▾
第70條處理的是遲誤再議期間,對象是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由原檢察官決定。第70條之1處理的是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處分的期間,對象是更基層的執法處分。兩者準用的都是第67到69條,但適用情境和決定機關不同。內行人提示:這條是2024年新增,很多律師未必留意。如果你的案件涉及偵查中辯護權被限制(第245條之1),記得跟律師確認他知道這條的存在。
Q2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處分具體包括什麼?▾
立法理由舉了一個明確的例子:依第245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245條第2項但書之限制或禁止聲請撤銷或變更。白話說就是你的律師在偵查中的在場權被限制了,你想挑戰這個限制。其他可能的情形包括:扣押物品的處分、通知到場的處分等。內行人提示:這條的適用範圍還在發展中,因為太新了,判例極少。但只要是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為的處分,且法律賦予你聲請撤銷或變更的權利,就有本條的適用空間。
Q3沒有律師可以自己聲請第70條之1的回復原狀嗎?▾
法律上沒有強制要委任律師。但實務上,聲請回復原狀的關鍵是釋明遲誤原因非因自己過失,這需要書狀架構、證據附件和法律論理。內行人提示:偵查中被羈押的當事人,可以依刑事訴訟法請求指定義務辯護人協助;非羈押當事人則可考慮委任律師或先諮詢免費法律扶助管道(法律扶助基金會)。書狀寫得越專業,被准許的機率越高。
Q4刑事訴訟法第70條之1是什麼?▾
2024年新增條文,準用第67至69條回復原狀制度於基層執法處分聲請期間遲誤,是偵查程序救濟網的兜底條款。
Q5什麼處分適用第70條之1?▾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所為的處分,立法理由舉例為偵查中辯護人在場權的限制或禁止。
Q6什麼叫「非因過失」遲誤?▾
當事人被羈押、送達瑕疵、客觀資訊不對等等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無法及時行動,舉證責任在聲請人。
Q7第70條之1跟第245條之1什麼關係?▾
第245條之1賦予挑戰偵查中辯護權限制的聲請權,第70條之1是錯過期限時的回復原狀配套,立法理由明示連動。
Q8第70條之1怎麼聲請?▾
遲誤原因消滅後五日內以書狀向原處分機關提出,同時補行原應為的聲請,準用第68條。
Q9怎麼證明遲誤非因過失?▾
用羈押紀錄、送達瑕疵證明、就醫紀錄、關鍵證人證詞等,書狀中具體釋明客觀障礙。
Q10第70條之1聲請要繳費嗎?▾
聲請回復原狀本身不收費;但若涉及附帶聲請撤銷處分,依該聲請之性質計算。
Q11沒律師可以自己聲請嗎?▾
法律不強制委任律師,但實務上書狀架構和釋明邏輯需要專業,建議至少先諮詢法律扶助。
Q12第70條之1 vs 第70條差在哪?▾
第70條救濟對象是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再議期間;第70條之1救濟對象是基層執法處分的撤銷聲請期間。準用條文相同但情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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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article_70 | article_70_1 |
|---|---|---|
| 救濟對象 |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再議期間 |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處分之撤銷或變更期間 |
| 立法時點 | 舊有條文 | 2024年(民國113年)新增 |
| 準用條文 | 第67至69條 | 第67至69條 |
| 典型場景 | 被害人對不起訴處分的再議遲誤 | 當事人對辯護權限制、扣押處分等的挑戰遲誤 |
| 決定機關 | 原檢察官 | 原處分機關(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所隸屬之上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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