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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7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於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處分之期間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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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nica
2 days ago
司法類科
立法說明: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所為之處分不服,依法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者,例如依修正條文第245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245條第2項但書之限制或禁止聲請撤銷或變更,倘非因過失而遲誤聲請期間,應給予聲請回復原狀之權利,以周延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處分之救濟程序,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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