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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69 條(回復原狀(三)-聲請之裁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2. 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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