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69 條(回復原狀(三)-聲請之裁判)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規範回復原狀聲請與補行訴訟合併裁判,法院並得於裁判前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Q · 回復原狀聲請被裁定前,可以先擋住入監執行嗎?
可。同份書狀請求停止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第二項,受聲請的法院在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這是法院的裁量權而非義務,當事人必須在聲請書中明確請求,並具體說明不停止執行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例如工作丟失、家庭照護中斷),法院才會考慮按下這個暫停鍵。
深度解讀
你因為不可歸責的原因錯過了上訴或抗告期限,依第67、68條聲請了回復原狀。然後呢?這條告訴你接下來會發生什麼。法院不會單獨處理你的「回復原狀聲請」,它會把你的聲請和你補做的上訴或抗告綁在一起,一次裁判。如果收到聲請的是原審法院,而原審法院覺得你的聲請有道理,它不會自己准,而是把整包案件連同意見書送上級法院,由上級法院一併決定。但真正的隱藏王牌在第二項:法院在做出裁判之前,可以先停止原本那個對你不利的裁判的執行。這代表什麼?你的回復原狀聲請還沒被批准,執行就已經被按下暫停鍵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4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回復原狀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繕具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