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69 條(回復原狀(三)-聲請之裁判)
- 1.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 2.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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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規範回復原狀聲請與補行訴訟合併裁判,法院並得於裁判前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Q · 回復原狀聲請被裁定前,可以先擋住入監執行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第二項,受聲請的法院在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這是法院的裁量權而非義務,當事人必須在聲請書中明確請求,並具體說明不停止執行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例如工作丟失、家庭照護中斷),法院才會考慮按下這個暫停鍵。
白話解讀
你因為不可歸責的原因錯過了上訴或抗告期限,依第67、68條聲請了回復原狀。然後呢?這條告訴你接下來會發生什麼。法院不會單獨處理你的「回復原狀聲請」,它會把你的聲請和你補做的上訴或抗告綁在一起,一次裁判。如果收到聲請的是原審法院,而原審法院覺得你的聲請有道理,它不會自己准,而是把整包案件連同意見書送上級法院,由上級法院一併決定。但真正的隱藏王牌在第二項:法院在做出裁判之前,可以先停止原本那個對你不利的裁判的執行。這代表什麼?你的回復原狀聲請還沒被批准,執行就已經被按下暫停鍵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為回復原狀程序之裁判規範,建立兩項機制:第一項採「合併裁判」原則,受聲請法院應將回復原狀聲請與當事人補行的上訴或抗告合併裁判,原審若認應准許須附意見書送上級法院;第二項則賦予受聲請法院裁量權,於裁判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避免救濟在審理期間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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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回復原狀聲請和補行上訴要分開寄嗎?▾
不用。法律強制合併裁判,同一份書狀同時聲請即可
Q2原審法院和上級法院誰來決定回復原狀?▾
原審認不應准許可自行駁回;認應准許須附意見書送上級法院
Q3停止執行是法院一定會准嗎?▾
不一定。第二項寫「得」非「應」,法院有裁量權,要看聲請理由強度
Q4什麼時候要聲請回復原狀?▾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時,原因消滅後五日內
Q5回復原狀聲請被駁回還能救濟嗎?▾
可對駁回裁定提起抗告,但實務上翻案機率低
Q6哪些理由算「非因過失」遲誤期間?▾
重大疾病、車禍、天災、律師失職等不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
Q7停止執行的聲請要附什麼證據?▾
工作證明、家庭照護需求、健康狀況等說明不停止會造成不可回復損害的文件
Q8民事訴訟回復原狀和刑事一樣嗎?▾
程序類似但裁判方式不同,民事依民訴法第 164-167 條走另一套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this_article | 民事訴訟法 165 | 行政訴訟法 91 |
|---|---|---|---|
| 裁判層級 | 原審認不應准許可自行駁回;認應准許送上級法院 | 由原審法院裁判,不分送上級 | 由原審行政法院裁判 |
| 合併裁判 | 強制合併補行訴訟行為 | 合併裁判(同設計) | 合併裁判(同設計) |
| 停止執行裁量 | 第二項明定法院得停止執行 | 準用一般停止執行規定 | 準用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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