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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69回復原狀(三)-聲請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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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2. 2.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規範回復原狀聲請與補行訴訟合併裁判,法院並得於裁判前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Q · 回復原狀聲請被裁定前,可以先擋住入監執行嗎?

可。同份書狀請求停止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第二項,受聲請的法院在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這是法院的裁量權而非義務,當事人必須在聲請書中明確請求,並具體說明不停止執行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例如工作丟失、家庭照護中斷),法院才會考慮按下這個暫停鍵。

白話解讀

你因為不可歸責的原因錯過了上訴或抗告期限,依第67、68條聲請了回復原狀。然後呢?這條告訴你接下來會發生什麼。法院不會單獨處理你的「回復原狀聲請」,它會把你的聲請和你補做的上訴或抗告綁在一起,一次裁判。如果收到聲請的是原審法院,而原審法院覺得你的聲請有道理,它不會自己准,而是把整包案件連同意見書送上級法院,由上級法院一併決定。但真正的隱藏王牌在第二項:法院在做出裁判之前,可以先停止原本那個對你不利的裁判的執行。這代表什麼?你的回復原狀聲請還沒被批准,執行就已經被按下暫停鍵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為回復原狀程序之裁判規範,建立兩項機制:第一項採「合併裁判」原則,受聲請法院應將回復原狀聲請與當事人補行的上訴或抗告合併裁判,原審若認應准許須附意見書送上級法院;第二項則賦予受聲請法院裁量權,於裁判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避免救濟在審理期間落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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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一定會停止執行嗎?

不一定。第二項寫的是「得」停止,不是「應」停止,法院有裁量權。實務上法院會衡量:回復原狀聲請是否有初步理由、不停止執行是否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如果聲請理由很弱,法院可能認為停止執行只是拖延時間而駁回。聲請書的品質直接影響能不能按下暫停鍵。

Q2原審法院和上級法院誰來決定?

分兩種情況。如果原審法院認為聲請不應准許,它自己就可以駁回,連同補行的上訴一起駁。但如果原審法院認為應該准許,它不能自己准,必須附意見書送上級法院決定。這個設計確保「准許回復」這種重大決定由較高層級的法院把關。

Q3回復原狀聲請和補行上訴要分開寄嗎?

不用。法律強制合併裁判,這不是法院的裁量而是法定義務。合併的設計邏輯是:如果回復原狀不被准許,補行的上訴根本不存在;准許了,上訴才有效。在同一份書狀內同時提出兩者即可。

Q4什麼時候要聲請回復原狀?

依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當事人因非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時,得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聲請回復原狀。常見事由包括重大疾病、車禍、天災、律師失職等。

Q5停止執行的聲請要附什麼證據?

工作證明(雇主聲明、薪資單)、家庭照護需求(年幼子女或臥床親屬證明)、健康狀況(診斷書)、財務狀況等,目的在證明不停止執行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文件越具體,法院准許機率越高。

Q6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規定什麼?

規範回復原狀聲請的裁判程序:合併裁判補行訴訟 + 法院得停止原裁判執行的兩大機制

Q7什麼是合併裁判?

法院將回復原狀聲請與當事人補行的上訴/抗告綁在一起一次裁判,不能分開處理

Q8什麼是停止執行?

法院在裁判回復原狀聲請前,暫停原確定判決的執行效力(例如延後入監報到)

Q9回復原狀聲請的對象是誰?

原審法院(作出原裁判的法院),但實質准否決定權多落在上級法院

Q10回復原狀聲請書怎麼寫才會成功?

寫明非因過失遲誤原因 + 原因消滅時點 + 補行訴訟內容 + 同時請求停止執行 + 附證明文件

Q11怎麼證明遲誤是非因過失?

診斷書(重病住院)、車禍證明、天災公文、律師失職證據(電子往來紀錄、委任合約)

Q12停止執行要怎麼請求才會被准?

在聲請書內明確記載「聲請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附工作/家庭/健康證明說明難以回復的損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this_article民事訴訟法 165行政訴訟法 91
裁判層級原審認不應准許可自行駁回;認應准許送上級法院由原審法院裁判,不分送上級由原審行政法院裁判
合併裁判強制合併補行訴訟行為合併裁判(同設計)合併裁判(同設計)
停止執行裁量第二項明定法院得停止執行準用一般停止執行規定準用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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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層級
原審認不應准許可自行駁回;認應准許送上級法院
合併裁判
強制合併補行訴訟行為
停止執行裁量
第二項明定法院得停止執行

民事訴訟法 165

裁判層級
由原審法院裁判,不分送上級
合併裁判
合併裁判(同設計)
停止執行裁量
準用一般停止執行規定

行政訴訟法 91

裁判層級
由原審行政法院裁判
合併裁判
合併裁判(同設計)
停止執行裁量
準用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362-366 条(上訴期間徒過後の上訴権回復請求)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 345-348 조(상소권회복청구 및 그 재판)
德國StPO § 44-47(Wiedereinsetzung in den vorigen Stand)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568 et suivants(relevé de forclusion)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5(b)(Extending Time for excusable negle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執行羈押,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處所為之。   執行羈押,準用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0231129 制定)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0560113 全文修正)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 回復原狀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繕具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0170728 制定)

執行羈押,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處所為之。   執行羈押,準用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0231129 制定)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0560113 全文修正)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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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規定:「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