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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69 條(回復原狀(三)-聲請之裁判)

  1. 1.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2. 2.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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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規範回復原狀聲請與補行訴訟合併裁判,法院並得於裁判前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Q · 回復原狀聲請被裁定前,可以先擋住入監執行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第二項,受聲請的法院在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這是法院的裁量權而非義務,當事人必須在聲請書中明確請求,並具體說明不停止執行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例如工作丟失、家庭照護中斷),法院才會考慮按下這個暫停鍵。

白話解讀

你因為不可歸責的原因錯過了上訴或抗告期限,依第67、68條聲請了回復原狀。然後呢?這條告訴你接下來會發生什麼。法院不會單獨處理你的「回復原狀聲請」,它會把你的聲請和你補做的上訴或抗告綁在一起,一次裁判。如果收到聲請的是原審法院,而原審法院覺得你的聲請有道理,它不會自己准,而是把整包案件連同意見書送上級法院,由上級法院一併決定。但真正的隱藏王牌在第二項:法院在做出裁判之前,可以先停止原本那個對你不利的裁判的執行。這代表什麼?你的回復原狀聲請還沒被批准,執行就已經被按下暫停鍵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為回復原狀程序之裁判規範,建立兩項機制:第一項採「合併裁判」原則,受聲請法院應將回復原狀聲請與當事人補行的上訴或抗告合併裁判,原審若認應准許須附意見書送上級法院;第二項則賦予受聲請法院裁量權,於裁判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避免救濟在審理期間落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回復原狀聲請和補行上訴要分開寄嗎?

不用。法律強制合併裁判,同一份書狀同時聲請即可

Q2原審法院和上級法院誰來決定回復原狀?

原審認不應准許可自行駁回;認應准許須附意見書送上級法院

Q3停止執行是法院一定會准嗎?

不一定。第二項寫「得」非「應」,法院有裁量權,要看聲請理由強度

Q4什麼時候要聲請回復原狀?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時,原因消滅後五日內

Q5回復原狀聲請被駁回還能救濟嗎?

可對駁回裁定提起抗告,但實務上翻案機率低

Q6哪些理由算「非因過失」遲誤期間?

重大疾病、車禍、天災、律師失職等不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

Q7停止執行的聲請要附什麼證據?

工作證明、家庭照護需求、健康狀況等說明不停止會造成不可回復損害的文件

Q8民事訴訟回復原狀和刑事一樣嗎?

程序類似但裁判方式不同,民事依民訴法第 164-167 條走另一套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this_article民事訴訟法 165行政訴訟法 91
裁判層級原審認不應准許可自行駁回;認應准許送上級法院由原審法院裁判,不分送上級由原審行政法院裁判
合併裁判強制合併補行訴訟行為合併裁判(同設計)合併裁判(同設計)
停止執行裁量第二項明定法院得停止執行準用一般停止執行規定準用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362-366 条(上訴期間徒過後の上訴権回復請求)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 345-348 조(상소권회복청구 및 그 재판)
🇩🇪 德國StPO § 44-47(Wiedereinsetzung in den vorigen Stand)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568 et suivants(relevé de forclusio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5(b)(Extending Time for excusable negl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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