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69 條(回復原狀(三)-聲請之裁判)
- 1.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 2.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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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規範回復原狀聲請與補行訴訟合併裁判,法院並得於裁判前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Q · 回復原狀聲請被裁定前,可以先擋住入監執行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第二項,受聲請的法院在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這是法院的裁量權而非義務,當事人必須在聲請書中明確請求,並具體說明不停止執行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例如工作丟失、家庭照護中斷),法院才會考慮按下這個暫停鍵。
白話解讀
你因為不可歸責的原因錯過了上訴或抗告期限,依第67、68條聲請了回復原狀。然後呢?這條告訴你接下來會發生什麼。法院不會單獨處理你的「回復原狀聲請」,它會把你的聲請和你補做的上訴或抗告綁在一起,一次裁判。如果收到聲請的是原審法院,而原審法院覺得你的聲請有道理,它不會自己准,而是把整包案件連同意見書送上級法院,由上級法院一併決定。但真正的隱藏王牌在第二項:法院在做出裁判之前,可以先停止原本那個對你不利的裁判的執行。這代表什麼?你的回復原狀聲請還沒被批准,執行就已經被按下暫停鍵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為回復原狀程序之裁判規範,建立兩項機制:第一項採「合併裁判」原則,受聲請法院應將回復原狀聲請與當事人補行的上訴或抗告合併裁判,原審若認應准許須附意見書送上級法院;第二項則賦予受聲請法院裁量權,於裁判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避免救濟在審理期間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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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一定會停止執行嗎?▾
不一定。第二項寫的是「得」停止,不是「應」停止,法院有裁量權。實務上法院會衡量:回復原狀聲請是否有初步理由、不停止執行是否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如果聲請理由很弱,法院可能認為停止執行只是拖延時間而駁回。聲請書的品質直接影響能不能按下暫停鍵。
Q2原審法院和上級法院誰來決定?▾
分兩種情況。如果原審法院認為聲請不應准許,它自己就可以駁回,連同補行的上訴一起駁。但如果原審法院認為應該准許,它不能自己准,必須附意見書送上級法院決定。這個設計確保「准許回復」這種重大決定由較高層級的法院把關。
Q3回復原狀聲請和補行上訴要分開寄嗎?▾
不用。法律強制合併裁判,這不是法院的裁量而是法定義務。合併的設計邏輯是:如果回復原狀不被准許,補行的上訴根本不存在;准許了,上訴才有效。在同一份書狀內同時提出兩者即可。
Q4什麼時候要聲請回復原狀?▾
依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當事人因非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時,得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聲請回復原狀。常見事由包括重大疾病、車禍、天災、律師失職等。
Q5停止執行的聲請要附什麼證據?▾
工作證明(雇主聲明、薪資單)、家庭照護需求(年幼子女或臥床親屬證明)、健康狀況(診斷書)、財務狀況等,目的在證明不停止執行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文件越具體,法院准許機率越高。
Q6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規定什麼?▾
規範回復原狀聲請的裁判程序:合併裁判補行訴訟 + 法院得停止原裁判執行的兩大機制
Q7什麼是合併裁判?▾
法院將回復原狀聲請與當事人補行的上訴/抗告綁在一起一次裁判,不能分開處理
Q8什麼是停止執行?▾
法院在裁判回復原狀聲請前,暫停原確定判決的執行效力(例如延後入監報到)
Q9回復原狀聲請的對象是誰?▾
原審法院(作出原裁判的法院),但實質准否決定權多落在上級法院
Q10回復原狀聲請書怎麼寫才會成功?▾
寫明非因過失遲誤原因 + 原因消滅時點 + 補行訴訟內容 + 同時請求停止執行 + 附證明文件
Q11怎麼證明遲誤是非因過失?▾
診斷書(重病住院)、車禍證明、天災公文、律師失職證據(電子往來紀錄、委任合約)
Q12停止執行要怎麼請求才會被准?▾
在聲請書內明確記載「聲請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附工作/家庭/健康證明說明難以回復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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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ature | this_article | 民事訴訟法 165 | 行政訴訟法 91 |
|---|---|---|---|
| 裁判層級 | 原審認不應准許可自行駁回;認應准許送上級法院 | 由原審法院裁判,不分送上級 | 由原審行政法院裁判 |
| 合併裁判 | 強制合併補行訴訟行為 | 合併裁判(同設計) | 合併裁判(同設計) |
| 停止執行裁量 | 第二項明定法院得停止執行 | 準用一般停止執行規定 | 準用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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