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70 條(回復原狀(四)-聲請再議期間之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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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規定,告訴人遲誤再議十日期間,若非因過失,可向原檢察官聲請回復原狀重新取得再議權。
Q · 不起訴處分超過十天再議期限了,真的還能翻嗎?
可以,但須證明遲誤非因過失,向原檢察官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遲誤再議期間者得準用第 67 至 69 條聲請回復原狀,由原檢察官(不是法院)准駁。要件:遲誤非因過失(如住院、出國、送達瑕疵)+ 遲誤原因消滅後 5 日內提出 + 書狀釋明遲誤原因。准予後再議程序重啟,仍需面對上級檢察長審查。
深度解讀
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你身為告訴人不服,依法可以在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聲請再議。但如果你錯過了這十天呢?多數人以為路就斷了,案子就這樣結了。這條打開了一扇很窄但確實存在的門:如果你遲誤再議期間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可以準用第67到69條的回復原狀制度,由原檢察官准予你重新聲請再議。注意「原檢察官」這三個字,不是法院,是做出不起訴處分的那位檢察官。這代表整個程序留在檢察體系內部處理,不像法院那套要送上級。但也正因為是檢察官自己決定,你的釋明(說明遲誤原因)必須夠扎實,否則很容易被打回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聲請再議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刑事訴訟法 第 67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68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69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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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