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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70 條(回復原狀(四)-聲請再議期間之回復)

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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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規定,告訴人遲誤再議十日期間,若非因過失,可向原檢察官聲請回復原狀重新取得再議權。

Q · 不起訴處分超過十天再議期限了,真的還能翻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遲誤再議期間者得準用第 67 至 69 條聲請回復原狀,由原檢察官(不是法院)准駁。要件:遲誤非因過失(如住院、出國、送達瑕疵)+ 遲誤原因消滅後 5 日內提出 + 書狀釋明遲誤原因。准予後再議程序重啟,仍需面對上級檢察長審查。

白話解讀

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你身為告訴人不服,依法可以在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聲請再議。但如果你錯過了這十天呢?多數人以為路就斷了,案子就這樣結了。這條打開了一扇很窄但確實存在的門:如果你遲誤再議期間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可以準用第67到69條的回復原狀制度,由原檢察官准予你重新聲請再議。注意「原檢察官」這三個字,不是法院,是做出不起訴處分的那位檢察官。這代表整個程序留在檢察體系內部處理,不像法院那套要送上級。但也正因為是檢察官自己決定,你的釋明(說明遲誤原因)必須夠扎實,否則很容易被打回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為偵查程序中告訴人遲誤聲請再議期間之程序救濟規定,準用同法第 67 至 69 條回復原狀制度,由原承辦檢察官審查並決定是否准予回復,使非因過失遲誤之告訴人得以重新行使再議聲請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不起訴處分超過再議期限還能翻嗎?

可以,但須證明遲誤非因過失,並在遲誤原因消滅後 5 日內向原檢察官聲請回復原狀。

Q2聲請回復原狀要找法院還是檢察官?

找原檢察官,不是法院。第 70 條明定由原承辦檢察官准駁,跑錯地方會被退件且浪費時間。

Q3什麼理由算非因過失遲誤?

住院、出國、送達瑕疵、重大身心狀態等客觀障礙。「太忙忘了」「不知道有再議」不算。

Q4回復原狀聲請被駁回怎麼辦?

實務有爭議,學說上有認為可聲請再議或聲明異議,但救濟空間極小,第一次聲請就要備齊證據。

Q5聲請回復原狀要寫什麼書狀?

準用第 68 條格式,書狀必須釋明遲誤原因、遲誤原因消滅時期,並附上再議聲請書。

Q6回復原狀聲請有時間限制嗎?

有。準用第 67 條,必須在遲誤原因消滅後 5 日內提出,又是一個容易踩過的短期間。

Q7外籍人士不懂中文錯過再議期限算非因過失嗎?

可能成立。若處分書無翻譯送達、送達地址有問題、或當事人語言障礙未獲協助,實務有准予回復案例。

Q8回復原狀准了案件就一定重啟嗎?

不是。回復原狀只回到再議起算點,後續再議仍由檢察長審查,可能維持不起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一般再議(10 日內)回復原狀後再議
處理機關原檢察官形式審查後送上級檢察長原檢察官先准駁回復原狀,再送上級檢察長
起算時點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翌日起 10 日遲誤原因消滅後 5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舉證義務僅需提實體理由需釋明遲誤原因非因過失 + 實體理由
成功門檻上級檢察長實體審查雙重門檻(遲誤事由 + 再議實體理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362 条至第 365 条(上訴権回復請求)+ 検察審査会法(不起訴審查)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 345 조至 제 348 조(상소권 회복청구)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 180 条(不起诉申诉制度,无直接对应回复原状)
🇩🇪 德國StPO § 44(Wiedereinsetzung in den vorigen Stand)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88-1 et seq.(relevé de forclusion)
🇺🇸 美國Fed. R. Crim. P. 45(b)(excusable neglect, extension of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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