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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70 條(回復原狀(四)-聲請再議期間之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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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規定,告訴人遲誤再議十日期間,若非因過失,可向原檢察官聲請回復原狀重新取得再議權。

Q · 不起訴處分超過十天再議期限了,真的還能翻嗎?

可以,但須證明遲誤非因過失,向原檢察官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遲誤再議期間者得準用第 67 至 69 條聲請回復原狀,由原檢察官(不是法院)准駁。要件:遲誤非因過失(如住院、出國、送達瑕疵)+ 遲誤原因消滅後 5 日內提出 + 書狀釋明遲誤原因。准予後再議程序重啟,仍需面對上級檢察長審查。

深度解讀

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你身為告訴人不服,依法可以在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聲請再議。但如果你錯過了這十天呢?多數人以為路就斷了,案子就這樣結了。這條打開了一扇很窄但確實存在的門:如果你遲誤再議期間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可以準用第67到69條的回復原狀制度,由原檢察官准予你重新聲請再議。注意「原檢察官」這三個字,不是法院,是做出不起訴處分的那位檢察官。這代表整個程序留在檢察體系內部處理,不像法院那套要送上級。但也正因為是檢察官自己決定,你的釋明(說明遲誤原因)必須夠扎實,否則很容易被打回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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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規定:「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