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70 條(回復原狀(四)-聲請再議期間之回復)
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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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規定,告訴人遲誤再議十日期間,若非因過失,可向原檢察官聲請回復原狀重新取得再議權。
Q · 不起訴處分超過十天再議期限了,真的還能翻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遲誤再議期間者得準用第 67 至 69 條聲請回復原狀,由原檢察官(不是法院)准駁。要件:遲誤非因過失(如住院、出國、送達瑕疵)+ 遲誤原因消滅後 5 日內提出 + 書狀釋明遲誤原因。准予後再議程序重啟,仍需面對上級檢察長審查。
白話解讀
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你身為告訴人不服,依法可以在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聲請再議。但如果你錯過了這十天呢?多數人以為路就斷了,案子就這樣結了。這條打開了一扇很窄但確實存在的門:如果你遲誤再議期間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可以準用第67到69條的回復原狀制度,由原檢察官准予你重新聲請再議。注意「原檢察官」這三個字,不是法院,是做出不起訴處分的那位檢察官。這代表整個程序留在檢察體系內部處理,不像法院那套要送上級。但也正因為是檢察官自己決定,你的釋明(說明遲誤原因)必須夠扎實,否則很容易被打回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為偵查程序中告訴人遲誤聲請再議期間之程序救濟規定,準用同法第 67 至 69 條回復原狀制度,由原承辦檢察官審查並決定是否准予回復,使非因過失遲誤之告訴人得以重新行使再議聲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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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不起訴處分超過再議期限還能翻嗎?▾
可以,但須證明遲誤非因過失,並在遲誤原因消滅後 5 日內向原檢察官聲請回復原狀。
Q2聲請回復原狀要找法院還是檢察官?▾
找原檢察官,不是法院。第 70 條明定由原承辦檢察官准駁,跑錯地方會被退件且浪費時間。
Q3什麼理由算非因過失遲誤?▾
住院、出國、送達瑕疵、重大身心狀態等客觀障礙。「太忙忘了」「不知道有再議」不算。
Q4回復原狀聲請被駁回怎麼辦?▾
實務有爭議,學說上有認為可聲請再議或聲明異議,但救濟空間極小,第一次聲請就要備齊證據。
Q5聲請回復原狀要寫什麼書狀?▾
準用第 68 條格式,書狀必須釋明遲誤原因、遲誤原因消滅時期,並附上再議聲請書。
Q6回復原狀聲請有時間限制嗎?▾
有。準用第 67 條,必須在遲誤原因消滅後 5 日內提出,又是一個容易踩過的短期間。
Q7外籍人士不懂中文錯過再議期限算非因過失嗎?▾
可能成立。若處分書無翻譯送達、送達地址有問題、或當事人語言障礙未獲協助,實務有准予回復案例。
Q8回復原狀准了案件就一定重啟嗎?▾
不是。回復原狀只回到再議起算點,後續再議仍由檢察長審查,可能維持不起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一般再議(10 日內) | 回復原狀後再議 |
|---|---|---|
| 處理機關 | 原檢察官形式審查後送上級檢察長 | 原檢察官先准駁回復原狀,再送上級檢察長 |
| 起算時點 |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翌日起 10 日 | 遲誤原因消滅後 5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
| 舉證義務 | 僅需提實體理由 | 需釋明遲誤原因非因過失 + 實體理由 |
| 成功門檻 | 上級檢察長實體審查 | 雙重門檻(遲誤事由 + 再議實體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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