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67 條
- 1.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2.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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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但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Q · 刑事案件錯過上訴期限,還有救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若非因你的過失(住院、天災、送達瑕疵等)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可在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原本該做的訴訟行為。但若你有委任律師,律師的過失等於你的過失,不能用「律師算錯日期」當理由。本條 2023 年從 5 日延長為 10 日。
白話解讀
期限過了。你的律師打電話來,聲音發抖:「上訴期限昨天就到了。」你的心沉到谷底。但先別認命。如果你錯過期限「不是你的錯」,法律留了一道窄門叫「回復原狀」。住院昏迷無法委託律師遞狀、天災導致郵寄延誤、法院把判決寄到錯誤地址導致你根本沒收到,這些都可能構成「非因過失」遲誤的理由。關鍵在兩個字:速度。原因消滅後(例如你出院了、天災結束了、你終於收到判決了),你只有10天可以聲請回復原狀。2023年修法前這個期限更短,只有5天。立法者知道5天太緊了,改成10天,但10天仍然非常短。另一個致命細節:如果你有請律師,律師的過失等於你的過失。律師搞錯日期、律師忘記遞狀,你不能用「律師的錯」來聲請回復原狀。選律師,就是選擇承擔他犯錯的風險。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為刑事程序期間遲誤的法定補救條款,允許當事人在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時,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惟代理人之過失依法視為本人之過失,構成台灣刑事訴訟救濟權保障與法安定性平衡的關鍵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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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律師算錯上訴期限導致逾期,能聲請回復原狀嗎?▾
不能。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二項明文規定「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律師算錯日期是律師的專業過失,法律上等於你自己的過失,不構成「非因過失」。你唯一的救濟是對律師提起損害賠償。實務上選律師比選策略更重要的原因之一,出事之後你可以告律師,但上訴權已經沒了。
Q2回復原狀成功的機率高嗎?▾
法院審查非常嚴格。你必須證明遲誤「完全不是你的過失」,不是「部分不是你的錯」。住院昏迷、天災停郵、送達地址錯誤這類「物理上不可能遵期」的情況,成功率較高。「太忙沒注意到」「以為律師會處理」「搬家沒改地址」這類情況,幾乎不可能成功。釋明資料的品質決定一切,法院不會只看你的說詞,要看客觀證據。
Q32023 年把 5 天改成 10 天,差很多嗎?▾
差非常多。以前只有 5 天,扣掉蒐集證明文件的時間、擬具書狀的時間,實際可用天數幾乎只有 2 到 3 天。很多人在原因消滅後光是搞清楚狀況就花了 3 天,書狀還沒開始寫就逾期了。改成 10 天後,至少有足夠時間找律師、備齊文件。立法理由明確說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但刑事案件涉及人身自由,10 天仍然很緊,不要拖到最後一天。
Q4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是什麼?▾
刑事程序期間遲誤後的回復原狀補救機制,允許非因過失遲誤者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聲請。
Q5什麼叫「非因過失」?▾
客觀上不可能遵期的事由,如住院昏迷、天災停郵、送達錯地址等;主觀疏忽不算。
Q6什麼叫「原因消滅」?▾
導致遲誤之客觀事由結束的時點,例如出院日、災害結束日、實際收到判決日。
Q7回復原狀和延長期間差在哪?▾
回復原狀是獨立程序需釋明非因過失;延長期間只是時間順延無需釋明。
Q8錯過刑事上訴期限怎麼辦?▾
確認原因 → 蒐集釋明資料 → 10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上訴。
Q9回復原狀聲請書怎麼寫?▾
載明遲誤期間、原因、原因消滅日、釋明證據清單,並一併附上補行之訴訟書狀。
Q10聲請回復原狀要附什麼證明?▾
診斷證明、住院紀錄、郵局停郵公告、送達回執、舊地址證明等客觀文件。
Q11聲請回復原狀要多少錢?▾
刑事案件聲請回復原狀免裁判費,但律師費依案件難度約 3-8 萬起跳。
Q12刑訴 §67 vs 民訴 §164 差在哪?▾
兩者結構相同(10 日聲請、代理人過失歸責),適用程序不同;2023 年刑訴對齊民訴後幾無差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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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期限 | 刑訴 §67(現行) | 10 日 | 民訴 §164 | 10 日 | 訴願法 §15 | 10 日 |
| 代理人過失歸責 | 刑訴 §67(現行) | 視為本人過失 | 民訴 §164 | 視為本人過失 | 訴願法 §15 | 視為本人過失 |
| 適用程序 | 刑訴 §67(現行) | 上訴/抗告/再審/聲請撤銷裁定命令 | 民訴 §164 | 民事訴訟不變期間 | 訴願法 §15 | 訴願與行政訴訟 |
| 併同補行訴訟行為 | 刑訴 §67(現行) | 必須(刑訴 §68) | 民訴 §164 | 必須 | 訴願法 §15 | 必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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