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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聲請再審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2.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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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an9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注意有修法,過往是五日內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