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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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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2. 2.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但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Q · 刑事案件錯過上訴期限,還有救嗎?

有。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可聲請回復原狀

依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若非因你的過失(住院、天災、送達瑕疵等)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可在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原本該做的訴訟行為。但若你有委任律師,律師的過失等於你的過失,不能用「律師算錯日期」當理由。本條 2023 年從 5 日延長為 10 日。

深度解讀

期限過了。你的律師打電話來,聲音發抖:「上訴期限昨天就到了。」你的心沉到谷底。但先別認命。如果你錯過期限「不是你的錯」,法律留了一道窄門叫「回復原狀」。住院昏迷無法委託律師遞狀、天災導致郵寄延誤、法院把判決寄到錯誤地址導致你根本沒收到,這些都可能構成「非因過失」遲誤的理由。關鍵在兩個字:速度。原因消滅後(例如你出院了、天災結束了、你終於收到判決了),你只有10天可以聲請回復原狀。2023年修法前這個期限更短,只有5天。立法者知道5天太緊了,改成10天,但10天仍然非常短。另一個致命細節:如果你有請律師,律師的過失等於你的過失。律師搞錯日期、律師忘記遞狀,你不能用「律師的錯」來聲請回復原狀。選律師,就是選擇承擔他犯錯的風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非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期間名詞
  • 聲請名詞
  • 撤銷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裁定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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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