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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66 條(在途期間之扣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2.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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