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66 條(在途期間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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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6 條: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司法院公告的在途期間。
Q · 我住外縣市,刑事上訴期限能延長嗎?
能。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期限自動加在途天數
依刑事訴訟法第 66 條第一項,當事人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時,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例如住台東收到台北地院判決,20 日上訴期會自動延長對應在途天數(依司法院公告表通常為 1-6 日,離島最長)。此扣除自動適用,不需另外聲請,但你必須主動確認自己符合條件並算對截止日,逾期才發現有在途期間可扣,救濟難度大幅增加。
深度解讀
住在花蓮的被告和住在台北地方法院旁邊的被告,如果上訴期限都是20天,表面上公平,實質上不公平。花蓮到台北的交通時間、文書來回郵寄的天數,都在吃掉花蓮被告的有效準備時間。這條就是為了補這個洞:如果你的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法律會從你的期限裡「退還」在途時間,讓偏遠地區的當事人不會因為距離而輸在起跑點。具體退幾天?不是你自己說了算,是司法院公告的「在途期間標準」。每個縣市到每個法院的在途天數都有表可查。你不需要記住數字,但你必須知道這個制度存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法定期間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居所名詞
- 在途期間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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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