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66 條(在途期間之扣除)
- 1.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 2.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6 條: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司法院公告的在途期間。
Q · 我住外縣市,刑事上訴期限能延長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66 條第一項,當事人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時,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例如住台東收到台北地院判決,20 日上訴期會自動延長對應在途天數(依司法院公告表通常為 1-6 日,離島最長)。此扣除自動適用,不需另外聲請,但你必須主動確認自己符合條件並算對截止日,逾期才發現有在途期間可扣,救濟難度大幅增加。
白話解讀
住在花蓮的被告和住在台北地方法院旁邊的被告,如果上訴期限都是20天,表面上公平,實質上不公平。花蓮到台北的交通時間、文書來回郵寄的天數,都在吃掉花蓮被告的有效準備時間。這條就是為了補這個洞:如果你的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法律會從你的期限裡「退還」在途時間,讓偏遠地區的當事人不會因為距離而輸在起跑點。具體退幾天?不是你自己說了算,是司法院公告的「在途期間標準」。每個縣市到每個法院的在途天數都有表可查。你不需要記住數字,但你必須知道這個制度存在。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66 條為期間計算的地理修正規定,建立「在途期間扣除」制度:當事人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時,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依司法院公告之固定在途天數,使偏遠及離島地區當事人的訴訟救濟權不因距離而被稀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66 條是什麼?▾
規定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法定期間時應扣除在途期間,是訴訟救濟對地理距離的補償制度。
Q2在途期間怎麼算?要去哪查?▾
上司法院網站搜尋「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依你的地址與該法院對照表查 1-6 日。
Q3我住外縣市,刑事上訴期限會自動延長嗎?▾
會。只要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自動適用,不需聲請。
Q4在途期間是工作天還是日曆天?▾
日曆天。週六、週日、國定假日都計入。
Q5律師事務所地址跟住所地址哪個算?▾
住、居所或事務所擇一適用,可選對自己最有利的(離法院最遠者)。
Q6收到判決時人在國外,能扣在途期間嗎?▾
若戶籍住所仍在台灣某縣市,依該地址計算;若住所實際在國外另有專門規定。
Q7法官命我補正的指定期間也能扣在途期間嗎?▾
通常不能。在途期間扣除原則上僅適用「法定期間」,指定期間個案認定。
Q8在途期間是民事和刑事都通用嗎?▾
兩者各有規定但制度近似:民訴第 162 條、刑訴第 66 條,適用同一份司法院公告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row_name | applicable | example |
|---|---|---|
| 法定期間 | 可扣在途期間 | 上訴期(20 日)、抗告期(10 日)、聲請再審期 |
| 指定期間 | 通常不能 | 法官命補正書狀、命提出證據、命到場陳述 |
| 不變期間 | 可扣(為法定期間之子類) | 上訴、抗告、再審等不變期間 |
| 裁定期間 | 個案認定 | 法院依個案裁定的特殊期間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