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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刑事訴訟法66在途期間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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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2. 2.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6 條: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司法院公告的在途期間。

Q · 我住外縣市,刑事上訴期限能延長嗎?

能。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期限自動加在途天數

依刑事訴訟法第 66 條第一項,當事人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時,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例如住台東收到台北地院判決,20 日上訴期會自動延長對應在途天數(依司法院公告表通常為 1-6 日,離島最長)。此扣除自動適用,不需另外聲請,但你必須主動確認自己符合條件並算對截止日,逾期才發現有在途期間可扣,救濟難度大幅增加。

白話解讀

住在花蓮的被告和住在台北地方法院旁邊的被告,如果上訴期限都是20天,表面上公平,實質上不公平。花蓮到台北的交通時間、文書來回郵寄的天數,都在吃掉花蓮被告的有效準備時間。這條就是為了補這個洞:如果你的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法律會從你的期限裡「退還」在途時間,讓偏遠地區的當事人不會因為距離而輸在起跑點。具體退幾天?不是你自己說了算,是司法院公告的「在途期間標準」。每個縣市到每個法院的在途天數都有表可查。你不需要記住數字,但你必須知道這個制度存在。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66 條為期間計算的地理修正規定,建立「在途期間扣除」制度:當事人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時,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依司法院公告之固定在途天數,使偏遠及離島地區當事人的訴訟救濟權不因距離而被稀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途期間幾天?去哪裡查?

司法院公告的「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有完整對照表,列出每個鄉鎮市區到每個法院的在途天數,通常是 1 到 6 天,離島最長可能到 6 天。上司法院官網搜尋「在途期間」就能找到。內行人提示:在途期間是「日曆天」不是「工作天」,而且只要住所不在法院管轄區域內就自動適用,不需要額外聲請。

Q2我住台北但案子在高雄法院審,能扣在途期間嗎?

可以。只要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就適用在途期間扣除。台北到高雄的在途期間依公告表通常是 4 天。內行人提示:如果有多個住所或事務所,可以用距離法院最遠的那個來計算,選擇對你最有利的基準地址。但前提是該地址確實是你的住居所或事務所,不能虛報。

Q3刑事訴訟法第 66 條是什麼?

規定當事人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時,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是司法體系對地理距離的靜默補償。

Q4在途期間是什麼意思?

司法院公告之當事人住所到承審法院間的固定附加天數,與實際交通時間無關,通常 1-6 日。

Q5司法院公告的在途期間表去哪查?

司法院官網搜尋「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即可找到完整對照表,列出全台每個鄉鎮市區到每個法院的天數。

Q6「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差在哪?

法定期間是法律明文規定(如上訴期 20 日),指定期間是法官裁定(如命你補正書狀)。只有法定期間能扣在途,指定期間通常不能。

Q7在途期間怎麼算?

原始法定期間末日 + 司法院公告天數 = 實際截止日。是日曆天,週末國定假日都計入。

Q8我住外縣市怎麼確定能扣幾天在途?

上司法院網站查「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依你的住所鄉鎮市區與承審法院對照表,通常 1-6 日。

Q9上訴期最後一天是哪天?怎麼算才不會漏?

判決送達日起算 20 日(不含送達當日),加上在途天數即為實際截止日。建議至少提前 3-5 日遞狀避免郵程風險。

Q10寄出書狀算「準時」嗎?以郵戳為準還是法院收到日?

依實務見解原則以法院收到日為準,但郵局掛號信實務上常以郵戳日為交付法院日。安全起見越早遞越好。

Q11刑訴在途期間 vs 民訴在途期間 差在哪?

形式上分別規範於刑訴第 66 條與民訴第 162 條,但適用同一份司法院公告表,實質天數一致。

Q12在途期間 vs 回復原狀 差在哪?

在途期間是「事前」自動延長期限的制度;回復原狀(刑訴第 67 條)是「事後」非因過失逾期後的救濟,需聲請且有條件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Row nameApplicableExample
法定期間可扣在途期間上訴期(20 日)、抗告期(10 日)、聲請再審期
指定期間通常不能法官命補正書狀、命提出證據、命到場陳述
不變期間可扣(為法定期間之子類)上訴、抗告、再審等不變期間
裁定期間個案認定法院依個案裁定的特殊期間

Applicable

法定期間
可扣在途期間
指定期間
通常不能
不變期間
可扣(為法定期間之子類)
裁定期間
個案認定

Example

法定期間
上訴期(20 日)、抗告期(10 日)、聲請再審期
指定期間
法官命補正書狀、命提出證據、命到場陳述
不變期間
上訴、抗告、再審等不變期間
裁定期間
法院依個案裁定的特殊期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規則第 31 条(付加期間),刑事訴訟準用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72조(부가기간),형사소송법 준용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643-645(délais de distance)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6(d)(3 added days for service by mai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被告經訊問後有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羈押之。

(0231129 制定)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定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

  • 法定期間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居所名詞
  • 在途期間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0170728 制定)

被告經訊問後有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羈押之。

(0231129 制定)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定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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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66 條規定:「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