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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台令刑字第 22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6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所稱某甲事實上既未向原檢察官提出書狀,應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

全文內容

所稱某甲事實上既未向原檢察官提出書狀,應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6)台令刑字第 22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6 年 04 月 28 日發布,要旨:所稱某甲事實上既未向原檢察官提出書狀,應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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