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65 條(期間之計算)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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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期間計算準用民法,起算日不算入、末日遇假日順延、月年依曆計算。
Q · 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限到底怎麼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所有期間計算均準用民法第119條至第124條。實務三大關鍵:第一,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起算日(收受判決書當日)不計入;第二,依民法第122條,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休息日次日代之;第三,依民法第123條,以月或年定期間者,依曆計算。上訴期間20日、抗告期間10日,全部走這套規則。
白話解讀
這一條只有一句話,卻是整部刑事訴訟法裡最容易讓人栽跟頭的隱形陷阱之一。它說:期間的計算,照民法的規定來。聽起來理所當然,但民法的計算規則充滿反直覺的細節。第一,起算日不算在內。你收到判決書的那一天不是第一天,隔天才是。第二,末日如果遇到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自動順延到下一個上班日。第三,以「月」計算的期間,不是乘以30天,而是照日曆從起算月份的對應日期算到期滿月份的前一天。這些規則每一條都可能讓你對上訴期限的計算差一兩天,差一天就是上訴權消滅。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65條為刑事程序中所有法定期間之計算總則性規範,明定期間計算全面準用民法第119條至第124條規定,建立刑事訴訟期間起算、末日順延、月年依曆等統一規則,避免另行訂定造成法律體系割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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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到判決那天算不算第一天?▾
不算。民法第120條第2項明文規定,以日定期間者,起算日不算入。所以你收到判決的那天是「第零天」,隔天才是第一天。舉例:6月1日收到判決,上訴期限20日,第一天是6月2日,末日是6月21日。內行人提示:如果你不確定,打電話到法院書記官室直接問,他們會告訴你確切的到期日。這通電話可能救你一次上訴權。
Q2期限最後一天遇到颱風假怎麼辦?▾
自動順延到颱風假結束後的第一個上班日。民法第122條規定,期間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颱風假屬於「其他休息日」。內行人提示:但要注意,法院可能在颱風假宣布前就關閉收件窗口。如果末日有颱風預報,最安全的做法是提前一天遞狀。
Q3刑事訴訟法第65條是什麼?▾
規定刑事程序所有期間計算準用民法第119-124條,建立起算、末日、月年計算的統一規則。
Q4什麼叫起算日不算入?▾
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定期間者,第一日是收受文書次日,當天不計入期間。
Q5什麼是準用?▾
法律明文指示某事項適用其他法規之相關規定,避免重複立法並維持法體系一致。
Q6刑事案件常見的法定期間有哪些?▾
上訴20日、抗告10日、聲請再議10日、聲請再審無期限但須符法定原因等。
Q7刑事上訴期限怎麼算?▾
送達日不算 → 次日起算第1天 → 第20天為末日 → 末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Q8怎麼確認判決書送達日期?▾
看判決書信封郵戳或寄存通知書,必要時調閱送達證書,或致電法院書記官室確認。
Q9末日剛好是颱風假怎麼辦?▾
依準用之民法第122條自動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颱風假屬「其他休息日」。
Q10算錯期間導致上訴逾期還能救嗎?▾
依刑訴法第67條可聲請回復原狀,但須證明非因過失(如不可抗力、突發疾病)。
Q11刑事上訴期間 vs 民事上訴期間怎麼算差在哪?▾
兩者皆準用民法計算規則,但天數不同(刑事20日、民事20日小額10日),且民訴另有上訴第三審不變期間。
Q12在途期間扣除 vs 末日順延差在哪?▾
末日順延是計算規則內的調整(民法122),在途期間是計算結束後另外加上的天數(刑訴66),兩者可累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criminal_procedure | civil_procedure | administrative_procedure |
|---|---|---|---|
| 起算規則 | 準用民法第120條第2項,起算日不算入 |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準用民法第120條 | 行政訴訟法第88條準用民法 |
| 末日順延 | 準用民法第122條,遇假日順延 | 同準用民法第122條 | 同準用民法第122條 |
| 在途期間 | 刑訴法第66條另有規定 | 民訴法第162條另有規定 | 行政訴訟法第89條另有規定 |
| 遲誤救濟 | 刑訴法第67條回復原狀 | 民訴法第164條回復原狀 | 行政訴訟法第91條回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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