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64 條(期日之變更或延展)
- 1.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 2.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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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期日經變更應通知訴訟關係人。
Q · 法院可以隨意改我的開庭日期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法院得變更或延展期日,但必須具備重大理由,否則違反本條限制。改期後也必須依第2項規定通知訴訟關係人。實務上重大理由包括:關鍵證人臨時無法到庭、辯護人有不可挪移的他案庭期、被告身體狀況無法出庭等。如果法院改期未載明具體理由,當事人或律師可書狀請求法院於筆錄載明改期原因。沒收到正式通知不到庭,不構成「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開庭日期一旦排定,就像下了錨。法官不能因為「今天不太方便」就隨手改日期。必須有重大理由,例如關鍵證人突然住院、辯護律師在另一個法院有不可延期的案件、被告身體狀況無法出庭。但實務上,有些法官把「案件太多排不過來」當成改期的萬用理由,被告和律師為了一次開庭請假、訂車票、準備資料,全部白費。你有權知道改期的理由,而且如果改了期,法院必須通知你。沒通知就改期,程序上有瑕疵,你可以據此主張。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64條為刑事訴訟程序中期日變更與延展的限制條款。第一項規定,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第二項規定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本條建立期日的程序安定性,平衡訴訟效率與被告防禦權,是審判庭期管理的基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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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64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期日變更須有重大理由,且變更後須通知訴訟關係人的程序條款。
Q2什麼算是重大理由?▾
關鍵證人住院、辯護人他案庭期衝突、被告身體狀況無法出庭等不可挪移情況。
Q3改期沒通知我怎麼辦?▾
依本條第2項變更須通知,沒收到正式通知不到庭不算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Q4期日和期間有什麼差別?▾
期日是特定日期(開庭日),期間是計算的時間長度(上訴期)。
Q5法院多次改期能投訴嗎?▾
可向司法院陳報並透過律師書狀請求載明改期理由於筆錄。
Q6改期通知書要保留嗎?▾
要。可作為日後程序爭議、國賠或交通費賠償舉證資料。
Q7刑訴64跟民訴改期差在哪?▾
刑訴強調被告防禦權與妥速審判,民訴側重訴訟經濟與當事人合意。
Q8期日變更可不可以抗告?▾
變更裁定本身原則上不得抗告,但程序瑕疵可在上訴時主張影響判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刑訴64 | 民訴159 | 行訴122 |
|---|---|---|---|
| 適用領域 | 刑事訴訟期日 | 民事訴訟期日 | 行政訴訟期日 |
| 變更門檻 | 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 | 得依職權或聲請變更 | 準用民訴規定 |
| 通知義務 | 明定須通知訴訟關係人 | 須通知當事人 | 須通知當事人 |
| 核心價值 | 被告防禦權 + 妥速審判 | 訴訟經濟 + 當事人合意 | 公益 + 行政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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