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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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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3 條規定法院開庭前必須合法傳喚訴訟關係人到場,未經合法傳喚逕行判決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Q · 法院沒通知我就開庭判決,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可上訴撤銷

依刑事訴訟法第 63 條,法院或檢察官指定期日進行訴訟程序,必須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到場。如果被告從未被合法傳喚就被逕行判決,依同法第 379 條第 6 款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上級法院通常會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例外:你已經在場、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如簡易程序)。

白話解讀

法院開庭前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硬性前提:必須合法傳喚你。不是「通知你就好」,是必須依法定方式傳喚或通知你到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在指定開庭日期後,必須傳喚所有訴訟關係人(被告、證人、鑑定人、告訴人等)到場。這不是禮貌問題,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如果你從頭到尾沒有被合法傳喚,法官就逕行審理甚至判刑,這個判決的基礎是有問題的。但書的例外只有兩種:你已經在場了,或者法律另有規定(例如簡易程序可以不經言詞辯論)。這條看起來平淡無奇,卻是「被告防禦權」的地基。沒有合法傳喚就沒有合法審判。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63 條規範法院與檢察官指定期日進行訴訟程序時的傳喚通知義務,要求應傳喚被告或通知告訴人、證人、鑑定人等訴訟關係人到場,為被告防禦權與正當法律程序的程序性基礎條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收到法院傳票一定要去嗎?不去會怎樣?

看你的身分。如果你是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拘提你到場。如果你是證人,不到庭可以被科罰鍰(刑訴 178)甚至拘提。如果你是告訴人,不到庭不會被處罰,但你會失去在法官面前表達意見的機會。內行人提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的話,開庭前書面向法院請假並附證明(診斷書、出差機票等),法院通常會改期。最糟糕的做法是既不去也不說。

Q2法院沒通知我就開庭審判了,我能怎麼辦?

如果你是被告且從未被合法傳喚,法院逕行審判判決屬於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訴 379 第 6 款),你可以據此提起上訴。上級法院審查後通常會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這是程序正義的硬底線。內行人提示:關鍵是「合法傳喚」四個字。法院可能主張已經透過寄存送達合法傳喚了你,所以你必須證明那次送達不合法。調閱送達證書是第一步。

Q3刑事訴訟法第 63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或檢察官指定期日進行訴訟程序時,必須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到場的程序性條款。是被告防禦權的程序基礎。

Q4什麼是合法傳喚?

由有權機關(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檢察官)依法定方式發出傳票並完成送達程序,使受傳喚人知悉到場義務。

Q5訴訟關係人包括哪些人?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證人、鑑定人、輔佐人都算。範圍比一般想像中廣很多。

Q6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是什麼意思?

刑訴 379 條列舉之程序重大瑕疵,上訴審無需證明對結果之影響即可撤銷,未經合法傳喚是其中一款。

Q7收到法院傳票該怎麼處理?

先確認身分(被告/證人/告訴人)、核對送達合法性、評估是否能到場、若不能到場開庭前書面陳報附證明。

Q8怎麼證明送達不合法?

調閱送達證書、舉證地址錯誤、寄存送達瑕疵(未黏貼通知書)、舉證實際無到達可能(出國證明等)。

Q9因疾病無法到庭怎麼辦?

開庭前書面向法院陳報並附診斷書,依刑訴 64 條請求變更期日,法院通常會准許。

Q10上訴未經合法傳喚要花多少錢?

刑事上訴免裁判費,但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約 5-15 萬起跳。若由原審指定辯護人或法律扶助則可省律師費。

Q11傳喚 vs 拘提差在哪?

傳喚是和平通知,拘提是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後的強制處分(刑訴 75)。順序上必先傳喚才能拘提。

Q12傳喚 vs 通緝差在哪?

傳喚是程序起點,通緝是經拘提無著或逃匿後的全國協尋(刑訴 84),強制力與後果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傳喚拘提通緝
強制力等級和平通知到場強制執行到場全國協尋
發動條件指定期日進行訴訟程序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刑訴 75)經拘提無著或逃匿(刑訴 84)
適用對象被告、證人、告訴人、鑑定人等主要為被告主要為被告

傳喚

強制力等級
和平通知到場
發動條件
指定期日進行訴訟程序
適用對象
被告、證人、告訴人、鑑定人等

拘提

強制力等級
強制執行到場
發動條件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刑訴 75)
適用對象
主要為被告

通緝

強制力等級
全國協尋
發動條件
經拘提無著或逃匿(刑訴 84)
適用對象
主要為被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273 条(公判期日への召喚)/ 第 153 条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76조(소환장의 송달)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187 条(开庭审理与传唤)
德國StPO § 216(Ladung des Angeklagten)/ § 214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390(citation à comparaître)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7(subpoena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訊問被告,應與以機會使其辯明犯罪之嫌疑及陳述有利之事實。   訊問時應指明犯罪之嫌疑,詢其有無辯明,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定證明之方法。

(0231129 制定)

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0560113 全文修正)

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1081217 修正)

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期日名詞
  • 傳喚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0170728 制定)

訊問被告,應與以機會使其辯明犯罪之嫌疑及陳述有利之事實。   訊問時應指明犯罪之嫌疑,詢其有無辯明,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定證明之方法。

(0231129 制定)

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0560113 全文修正)

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1081217 修正)

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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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63 條規定:「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