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63 條
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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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3 條規定法院開庭前必須合法傳喚訴訟關係人到場,未經合法傳喚逕行判決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Q · 法院沒通知我就開庭判決,這樣合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63 條,法院或檢察官指定期日進行訴訟程序,必須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到場。如果被告從未被合法傳喚就被逕行判決,依同法第 379 條第 6 款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上級法院通常會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例外:你已經在場、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如簡易程序)。
白話解讀
法院開庭前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硬性前提:必須合法傳喚你。不是「通知你就好」,是必須依法定方式傳喚或通知你到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在指定開庭日期後,必須傳喚所有訴訟關係人(被告、證人、鑑定人、告訴人等)到場。這不是禮貌問題,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如果你從頭到尾沒有被合法傳喚,法官就逕行審理甚至判刑,這個判決的基礎是有問題的。但書的例外只有兩種:你已經在場了,或者法律另有規定(例如簡易程序可以不經言詞辯論)。這條看起來平淡無奇,卻是「被告防禦權」的地基。沒有合法傳喚就沒有合法審判。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63 條規範法院與檢察官指定期日進行訴訟程序時的傳喚通知義務,要求應傳喚被告或通知告訴人、證人、鑑定人等訴訟關係人到場,為被告防禦權與正當法律程序的程序性基礎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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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到法院傳票一定要去嗎?▾
看身分。被告不到庭可被拘提,證人不到可被罰鍰,告訴人不到失去陳述機會。
Q2法院沒通知我就開庭怎麼辦?▾
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可以據此上訴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Q3什麼叫合法傳喚?▾
傳票記載完整 + 由法院或檢察官指定期日 + 依法定方式送達。
Q4寄存送達算合法傳喚嗎?▾
原則合法,但若送達地址錯誤或無到達可能,可挑戰其合法性。
Q5傳票上沒寫案由可以拒收嗎?▾
不可。傳票應記載事項見刑訴 71 條,但記載不全不等於可拒收。
Q6出國期間沒收到傳票該怎麼辦?▾
回國後立即向法院陳報未收到傳喚事實,調閱送達證書檢視程序合法性。
Q7傳喚和拘提差在哪?▾
傳喚是和平通知,拘提是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後的強制處分(刑訴 75)。
Q8告訴人沒被通知開庭算違法嗎?▾
依條文應通知,未通知雖非當然違背法令但可影響審判公正性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傳喚 | 拘提 | 通緝 |
|---|---|---|---|
| 強制力等級 | 和平通知到場 | 強制執行到場 | 全國協尋 |
| 發動條件 | 指定期日進行訴訟程序 |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刑訴 75) | 經拘提無著或逃匿(刑訴 84) |
| 適用對象 | 被告、證人、告訴人、鑑定人等 | 主要為被告 | 主要為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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