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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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arraign)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
Exc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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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