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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63 條

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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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3 條規定法院開庭前必須合法傳喚訴訟關係人到場,未經合法傳喚逕行判決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Q · 法院沒通知我就開庭判決,這樣合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63 條,法院或檢察官指定期日進行訴訟程序,必須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到場。如果被告從未被合法傳喚就被逕行判決,依同法第 379 條第 6 款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上級法院通常會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例外:你已經在場、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如簡易程序)。

白話解讀

法院開庭前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硬性前提:必須合法傳喚你。不是「通知你就好」,是必須依法定方式傳喚或通知你到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在指定開庭日期後,必須傳喚所有訴訟關係人(被告、證人、鑑定人、告訴人等)到場。這不是禮貌問題,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如果你從頭到尾沒有被合法傳喚,法官就逕行審理甚至判刑,這個判決的基礎是有問題的。但書的例外只有兩種:你已經在場了,或者法律另有規定(例如簡易程序可以不經言詞辯論)。這條看起來平淡無奇,卻是「被告防禦權」的地基。沒有合法傳喚就沒有合法審判。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63 條規範法院與檢察官指定期日進行訴訟程序時的傳喚通知義務,要求應傳喚被告或通知告訴人、證人、鑑定人等訴訟關係人到場,為被告防禦權與正當法律程序的程序性基礎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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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到法院傳票一定要去嗎?不去會怎樣?

看你的身分。如果你是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拘提你到場。如果你是證人,不到庭可以被科罰鍰(刑訴 178)甚至拘提。如果你是告訴人,不到庭不會被處罰,但你會失去在法官面前表達意見的機會。內行人提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的話,開庭前書面向法院請假並附證明(診斷書、出差機票等),法院通常會改期。最糟糕的做法是既不去也不說。

Q2法院沒通知我就開庭審判了,我能怎麼辦?

如果你是被告且從未被合法傳喚,法院逕行審判判決屬於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訴 379 第 6 款),你可以據此提起上訴。上級法院審查後通常會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這是程序正義的硬底線。內行人提示:關鍵是「合法傳喚」四個字。法院可能主張已經透過寄存送達合法傳喚了你,所以你必須證明那次送達不合法。調閱送達證書是第一步。

Q3刑事訴訟法第 63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或檢察官指定期日進行訴訟程序時,必須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到場的程序性條款。是被告防禦權的程序基礎。

Q4什麼是合法傳喚?

由有權機關(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檢察官)依法定方式發出傳票並完成送達程序,使受傳喚人知悉到場義務。

Q5訴訟關係人包括哪些人?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證人、鑑定人、輔佐人都算。範圍比一般想像中廣很多。

Q6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是什麼意思?

刑訴 379 條列舉之程序重大瑕疵,上訴審無需證明對結果之影響即可撤銷,未經合法傳喚是其中一款。

Q7收到法院傳票該怎麼處理?

先確認身分(被告/證人/告訴人)、核對送達合法性、評估是否能到場、若不能到場開庭前書面陳報附證明。

Q8怎麼證明送達不合法?

調閱送達證書、舉證地址錯誤、寄存送達瑕疵(未黏貼通知書)、舉證實際無到達可能(出國證明等)。

Q9因疾病無法到庭怎麼辦?

開庭前書面向法院陳報並附診斷書,依刑訴 64 條請求變更期日,法院通常會准許。

Q10上訴未經合法傳喚要花多少錢?

刑事上訴免裁判費,但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約 5-15 萬起跳。若由原審指定辯護人或法律扶助則可省律師費。

Q11傳喚 vs 拘提差在哪?

傳喚是和平通知,拘提是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後的強制處分(刑訴 75)。順序上必先傳喚才能拘提。

Q12傳喚 vs 通緝差在哪?

傳喚是程序起點,通緝是經拘提無著或逃匿後的全國協尋(刑訴 84),強制力與後果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傳喚拘提通緝
強制力等級和平通知到場強制執行到場全國協尋
發動條件指定期日進行訴訟程序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刑訴 75)經拘提無著或逃匿(刑訴 84)
適用對象被告、證人、告訴人、鑑定人等主要為被告主要為被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273 条(公判期日への召喚)/ 第 153 条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76조(소환장의 송달)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187 条(开庭审理与传唤)
🇩🇪 德國StPO § 216(Ladung des Angeklagten)/ § 214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390(citation à comparaîtr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7(subpoe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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