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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令刑(二)字第 1891 號
要旨
查上訴與抗告期間均屬法定不變期間,原不因法院將該期間書寫錯誤而影響,因期間經過所發之效力,惟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期間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是本件因法院將抗告期間書寫錯誤致當事人遲誤抗告期間,係相當於上開條文「非因過失遲誤抗告期間」之規定,應准其回復原狀。
全文內容
查上訴與抗告期間均屬法定不變期間,原不因法院將該期間書寫錯誤而影響,因期間經過所發之效力,惟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期間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是本件因法院將抗告期間書寫錯誤致當事人遲誤抗告期間,係相當於上開條文「非因過失遲誤抗告期間」之規定,應准其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