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刑事訴訟法 第6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huang999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67第一項+68第三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