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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遲誤上訴抗告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2. 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3.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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