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68 條
- 1.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 2.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 3.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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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規範回復原狀聲請須向原審法院遞書狀,釋明遲誤原因與消滅時期,並同時補行遲誤之訴訟行為。
Q · 刑事訴訟逾期上訴想聲請回復原狀,書狀怎麼遞?
依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一項,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不是上級法院)提出;第二項要求書狀內必須釋明非因過失遲誤之原因及原因消滅時期;第三項要求同時補行錯過的訴訟行為。三個要件缺一不可,缺一項法院會直接駁回。
白話解讀
回復原狀的機會存在(第67條),但拿到這張門票的程序比大部分人以為的嚴格。三個環節,斷一個就功虧一簣。第一,書狀要向正確的法院提出: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向原審法院提;遲誤撤銷或變更裁定、命令的聲請,向管轄該聲請的法院提。搞錯法院,書狀在轉送過程中可能就超過10天的期限。第二,你必須在書狀裡「釋明」遲誤的原因和原因消滅的時間點。「釋明」比「證明」門檻低一些,但你仍然要提出讓法官認為「大概是這麼回事」的具體事證,不是光用嘴說。第三,也是最多人漏掉的:你在聲請回復原狀的同時,必須「補行」錯過的訴訟行為。如果你是因為錯過上訴期限而聲請,上訴書狀必須跟回復原狀聲請書同時遞出。少了任何一份,法院直接駁回。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規範回復原狀之聲請程序,建立三項並行要件:管轄法院(向原審法院或管轄該聲請之法院)、釋明義務(書狀內說明非因過失遲誤之原因及消滅時期)、同時補行(聲請書與遲誤訴訟行為文件須一併遞出),構成第 67 條實體要件之程序配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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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回復原狀聲請要向哪個法院遞?▾
遲誤上訴/抗告/聲請再審向原審法院;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命令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
Q2回復原狀的「釋明」要做到什麼程度?▾
比「證明」門檻低,達合理可信程度即可,但須附診斷證明、停班公告等客觀事證,不能只靠口述。
Q3聲請回復原狀為什麼要同時補上訴書?▾
第三項規定「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缺上訴書法院會直接駁回回復原狀聲請。
Q4回復原狀聲請被駁回還能救嗎?▾
可在 10 日內對駁回裁定提抗告(刑訴 §403 以下),抗告時可補提原審來不及提出的釋明資料。
Q5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跟第 67 條差在哪?▾
§67 規範實體要件(非因過失、10 日期限),§68 規範程序要件(管轄法院、釋明、同時補行)。
Q6錯把書狀遞到上級法院會怎樣?▾
公文轉送原審法院可能超過 10 日期限,到達時間以原審法院收文章戳為準,逾期就失權。
Q7回復原狀書狀要不要附理由?▾
必須附。第二項要求釋明「遲誤原因」與「原因消滅時期」兩個時間點,沒附等於沒釋明。
Q8回復原狀程序適用於哪些遲誤情形?▾
上訴、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檢察官命令之期間遲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teria | result | evidence |
|---|---|---|---|
| 聲請類型 | 遲誤上訴/抗告/聲請再審 | 向原審法院聲請 |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一項前段 |
| 聲請類型 | 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檢察官命令 | 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聲請 |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一項後段 |
| 書狀內容 | 遲誤原因 | 須釋明且附客觀事證 |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二項 |
| 書狀內容 | 原因消滅時期 | 須具體記載日期 |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二項 |
| 配套要求 | 錯過之訴訟行為 | 必須與聲請書同時遞出 |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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