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規範回復原狀聲請須向原審法院遞書狀,釋明遲誤原因與消滅時期,並同時補行遲誤之訴訟行為。
Q · 刑事訴訟逾期上訴想聲請回復原狀,書狀怎麼遞?
向原審法院遞書狀,釋明原因並同時補上訴書,三件齊備才有效
依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一項,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不是上級法院)提出;第二項要求書狀內必須釋明非因過失遲誤之原因及原因消滅時期;第三項要求同時補行錯過的訴訟行為。三個要件缺一不可,缺一項法院會直接駁回。
回復原狀的機會存在(第67條),但拿到這張門票的程序比大部分人以為的嚴格。三個環節,斷一個就功虧一簣。第一,書狀要向正確的法院提出: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向原審法院提;遲誤撤銷或變更裁定、命令的聲請,向管轄該聲請的法院提。搞錯法院,書狀在轉送過程中可能就超過10天的期限。第二,你必須在書狀裡「釋明」遲誤的原因和原因消滅的時間點。「釋明」比「證明」門檻低一些,但你仍然要提出讓法官認為「大概是這麼回事」的具體事證,不是光用嘴說。第三,也是最多人漏掉的:你在聲請回復原狀的同時,必須「補行」錯過的訴訟行為。如果你是因為錯過上訴期限而聲請,上訴書狀必須跟回復原狀聲請書同時遞出。少了任何一份,法院直接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規範回復原狀之聲請程序,建立三項並行要件:管轄法院(向原審法院或管轄該聲請之法院)、釋明義務(書狀內說明非因過失遲誤之原因及消滅時期)、同時補行(聲請書與遲誤訴訟行為文件須一併遞出),構成第 67 條實體要件之程序配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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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定格式,但必須包含三項核心內容:(1)遲誤的是哪個期間(上訴/抗告/再審);(2)非因過失遲誤的原因是什麼、原因在什麼時候消滅;(3)附上釋明資料和補行的訴訟行為書狀。寫法上建議分段清楚:第一段說明遲誤事實,第二段說明原因和消滅時間並附證據,第三段說明已同時補行訴訟行為。司法院網站有訴訟書狀範例可以參考。
可以抗告。回復原狀聲請被駁回的裁定屬於可抗告的裁定,得在收到駁回裁定後 10 日內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403 條以下)。抗告書裡要具體指出原審法院駁回理由的瑕疵,而不是只說「請求撤銷」。如果有新的釋明資料(原審時來不及提出的),可以在抗告程序中補提。
規範回復原狀聲請的程序要件,建立『管轄法院+釋明義務+同時補行』三項並行條件,是第 67 條實體要件的程序配套規範。
釋明是比證明低一階的舉證標準,只須讓法官達到合理可信程度即可,無須達到確信為真。但仍須提出客觀事證如診斷證明、送達回執。
做出被聲請救濟之原裁判的法院。例如地方法院判決後上訴期間遲誤,原審法院就是該地方法院,不是高等法院。
聲請回復原狀的同時,必須一併遞出錯過的訴訟行為書狀(例如上訴書),不是先後分批遞,缺一即受駁回。
分三段:第一段寫遲誤事實,第二段寫原因與消滅時期並附證據,第三段聲明已同時補行訴訟行為。司法院網站有書狀範例。
自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刑訴 §67 第一項)。郵寄以交郵日期為準,到院以收文章戳為準。逾期即喪失聲請權。
視遲誤原因而定:住院附診斷證明、天災附停班公告、送達瑕疵附送達回執、出國附出入境紀錄。客觀第三方文件最佳。
10 日內依刑訴 §403 提抗告,可補提原審來不及提出的釋明資料。抗告書須具體指出原審駁回理由的瑕疵。
§67 規範實體要件(能不能聲請:非因過失+10 日內);§68 規範程序要件(怎麼聲請:管轄法院+釋明+同時補行)。兩者缺一不可。
結構幾乎一致都要求釋明與同時補行,但民訴 §164 將實體與程序要件合於一條,刑訴拆為 §67、§68 兩條。
| 比較面向 | criteria | result | evidence |
|---|---|---|---|
| 聲請類型 | 遲誤上訴/抗告/聲請再審 | 向原審法院聲請 |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一項前段 |
| 聲請類型 | 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檢察官命令 | 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聲請 |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一項後段 |
| 書狀內容 | 遲誤原因 | 須釋明且附客觀事證 |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二項 |
| 書狀內容 | 原因消滅時期 | 須具體記載日期 |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二項 |
| 配套要求 | 錯過之訴訟行為 | 必須與聲請書同時遞出 |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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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住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被告之犯罪行為。 三、羈押之理由。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發票之公署。 發押票之公務員,應於押票署名、蓋章。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正式審判或聲請撤銷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正式審判或聲請撤銷、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立法理由一、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第一項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押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住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被告之犯罪行為。 三、羈押之理由。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發票之公署。 發押票之公務員,應於押票署名、蓋章。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正式審判或聲請撤銷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正式審判或聲請撤銷、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一、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第一項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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