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刑事訴訟法68

快速跳轉
  1. 1.因遲誤上訴抗告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2. 2.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3. 3.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規範回復原狀聲請須向原審法院遞書狀,釋明遲誤原因與消滅時期,並同時補行遲誤之訴訟行為。

Q · 刑事訴訟逾期上訴想聲請回復原狀,書狀怎麼遞?

向原審法院遞書狀,釋明原因並同時補上訴書,三件齊備才有效

依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一項,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不是上級法院)提出;第二項要求書狀內必須釋明非因過失遲誤之原因及原因消滅時期;第三項要求同時補行錯過的訴訟行為。三個要件缺一不可,缺一項法院會直接駁回。

白話解讀

回復原狀的機會存在(第67條),但拿到這張門票的程序比大部分人以為的嚴格。三個環節,斷一個就功虧一簣。第一,書狀要向正確的法院提出: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向原審法院提;遲誤撤銷或變更裁定、命令的聲請,向管轄該聲請的法院提。搞錯法院,書狀在轉送過程中可能就超過10天的期限。第二,你必須在書狀裡「釋明」遲誤的原因和原因消滅的時間點。「釋明」比「證明」門檻低一些,但你仍然要提出讓法官認為「大概是這麼回事」的具體事證,不是光用嘴說。第三,也是最多人漏掉的:你在聲請回復原狀的同時,必須「補行」錯過的訴訟行為。如果你是因為錯過上訴期限而聲請,上訴書狀必須跟回復原狀聲請書同時遞出。少了任何一份,法院直接駁回。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規範回復原狀之聲請程序,建立三項並行要件:管轄法院(向原審法院或管轄該聲請之法院)、釋明義務(書狀內說明非因過失遲誤之原因及消滅時期)、同時補行(聲請書與遲誤訴訟行為文件須一併遞出),構成第 67 條實體要件之程序配套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聲請書要怎麼寫?有固定格式嗎?

沒有法定格式,但必須包含三項核心內容:(1)遲誤的是哪個期間(上訴/抗告/再審);(2)非因過失遲誤的原因是什麼、原因在什麼時候消滅;(3)附上釋明資料和補行的訴訟行為書狀。寫法上建議分段清楚:第一段說明遲誤事實,第二段說明原因和消滅時間並附證據,第三段說明已同時補行訴訟行為。司法院網站有訴訟書狀範例可以參考。

Q2法院駁回回復原狀的聲請,還有救嗎?

可以抗告。回復原狀聲請被駁回的裁定屬於可抗告的裁定,得在收到駁回裁定後 10 日內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403 條以下)。抗告書裡要具體指出原審法院駁回理由的瑕疵,而不是只說「請求撤銷」。如果有新的釋明資料(原審時來不及提出的),可以在抗告程序中補提。

Q3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是什麼?

規範回復原狀聲請的程序要件,建立『管轄法院+釋明義務+同時補行』三項並行條件,是第 67 條實體要件的程序配套規範。

Q4什麼叫做『釋明』?跟證明差在哪?

釋明是比證明低一階的舉證標準,只須讓法官達到合理可信程度即可,無須達到確信為真。但仍須提出客觀事證如診斷證明、送達回執。

Q5什麼叫『原審法院』?

做出被聲請救濟之原裁判的法院。例如地方法院判決後上訴期間遲誤,原審法院就是該地方法院,不是高等法院。

Q6什麼叫『同時補行』?

聲請回復原狀的同時,必須一併遞出錯過的訴訟行為書狀(例如上訴書),不是先後分批遞,缺一即受駁回。

Q7刑事訴訟回復原狀聲請書要怎麼寫?

分三段:第一段寫遲誤事實,第二段寫原因與消滅時期並附證據,第三段聲明已同時補行訴訟行為。司法院網站有書狀範例。

Q8回復原狀要在多久內聲請?

自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刑訴 §67 第一項)。郵寄以交郵日期為準,到院以收文章戳為準。逾期即喪失聲請權。

Q9回復原狀的釋明資料要附哪些?

視遲誤原因而定:住院附診斷證明、天災附停班公告、送達瑕疵附送達回執、出國附出入境紀錄。客觀第三方文件最佳。

Q10回復原狀聲請被駁回怎麼救?

10 日內依刑訴 §403 提抗告,可補提原審來不及提出的釋明資料。抗告書須具體指出原審駁回理由的瑕疵。

Q11刑訴 68 條 vs 刑訴 67 條差在哪?

§67 規範實體要件(能不能聲請:非因過失+10 日內);§68 規範程序要件(怎麼聲請:管轄法院+釋明+同時補行)。兩者缺一不可。

Q12刑事訴訟回復原狀 vs 民事訴訟回復原狀差在哪?

結構幾乎一致都要求釋明與同時補行,但民訴 §164 將實體與程序要件合於一條,刑訴拆為 §67、§68 兩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iteriaresultevidence
聲請類型遲誤上訴/抗告/聲請再審向原審法院聲請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一項前段
聲請類型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檢察官命令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聲請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一項後段
書狀內容遲誤原因須釋明且附客觀事證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二項
書狀內容原因消滅時期須具體記載日期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二項
配套要求錯過之訴訟行為必須與聲請書同時遞出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三項

criteria

聲請類型
遲誤上訴/抗告/聲請再審
聲請類型
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檢察官命令
書狀內容
遲誤原因
書狀內容
原因消滅時期
配套要求
錯過之訴訟行為

result

聲請類型
向原審法院聲請
聲請類型
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聲請
書狀內容
須釋明且附客觀事證
書狀內容
須具體記載日期
配套要求
必須與聲請書同時遞出

evidence

聲請類型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一項前段
聲請類型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一項後段
書狀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二項
書狀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二項
配套要求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三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362 条 - 363 条(上訴権回復の請求)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45조-제348조(상소권회복의 청구)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上訴期間屆滿後特殊事由處理,無完全對應制度)
德國StPO § 44 - § 47(Wiedereinsetzung in den vorigen Stand)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568-1(relevé de forclusion)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5(b)(1)(B)(extension for excusable negle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170728 制定)

押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住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被告之犯罪行為。   三、羈押之理由。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發票之公署。   發押票之公務員,應於押票署名、蓋章。

(0231129 制定)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正式審判或聲請撤銷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0341130 修正)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正式審判或聲請撤銷、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0560113 全文修正)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1081217 修正)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立法理由一、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第一項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撤銷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名詞
  • 遲誤期間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0170728 制定)

押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住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被告之犯罪行為。   三、羈押之理由。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發票之公署。   發押票之公務員,應於押票署名、蓋章。

(0231129 制定)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正式審判或聲請撤銷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0341130 修正)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正式審判或聲請撤銷、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0560113 全文修正)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1081217 修正)

一、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第一項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規定:「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