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71-1 條(到場詢問通知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lun0606
22 days ago
警察類科
2.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係指分局長及相當職務之長官
ming2096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得使用通知書,是「應」使用通知書的意思
u88480
2 years ago
196-1通知證人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輔助機關),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II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例如派出所所長、分局長)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之規定。
🔵林鈺雄師:
立法論壇,71-1 2通知書格式沒有準用71 2 4得命拘提等字樣,恐對犯罪嫌疑人造成突襲
ples2305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不準用第三項,目的為防止司法警察濫發通知書
ouyang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警用到場詢問通知書:未準用傳票§71 II ④應記載事項-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71-1 II )
qwzb9966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偵查輔助機關,無檢察官
yiruuu45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96-1第二項(警方通知證人到場),沒有準用到§71-1第一項,因此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不得拘提。
zhone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71-1II通知書格式沒有準用§71II④無正當理由,得命拘提的字樣。犯罪嫌疑人如果通知後不到很有可能被突襲(拘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