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71-1 條(到場詢問通知書)
-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2.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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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規範警察通知書程序:警察通知嫌疑人到場詢問,不到場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Q · 收到警察通知書可以不去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後段,警察不能直接拘提你,但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實務上,主動到場配合通常比被拘到場有利,待遇與後續程序觀感差異很大。到場前確認通知書格式合規(主管長官簽名、姓名、案由、時間地點),到場後先問警察「我現在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還是關係人」,身份不同權利不同,嫌疑人有緘默權與請律師到場的權利。
白話解讀
警察打電話叫你去派出所「聊聊」,或者寄了一張通知書要你某天到場。這跟法院的傳票是完全不同的東西。第71條之1賦予司法警察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的權力,但這個權力有一個關鍵限制:你不去的話,警察不能自己拘提你。他們必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多了一道檢察官審查的程序。這道關卡的存在,就是警察權和檢察官指揮權之間的分界線。通知書由警察機關的主管長官簽名(不是檢察官),格式上準用傳票的前三款(姓名身分、案由、時間地點),但不包括第四款(不到場得拘提的警告),因為警察本來就沒有直接拘提的權力。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規範司法警察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之程序。通知書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準用傳票之姓名、案由、時間地點等三款記載事項,但不含「不到場得拘提」之警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建立警察權與檢察官指揮權之間的程序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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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通知書可以不去嗎?▾
技術上可以,但結果是警察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你會從「被請去」變成「被帶去」。主動到場配合通常比被拘到場有利。
Q2警察通知書跟法院傳票差在哪?▾
傳票由檢察官或法官簽(刑訴 §71),不到場可直接拘提;通知書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刑訴 §71-1),不到場警察要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多一道審查。
Q3口頭通知等同書面通知書嗎?▾
本條規定的是書面通知書,口頭通知是否構成「合法通知」在實務上有爭議,警察若僅憑口頭通知未到場便報請拘票,合法性會被檢察官審查。
Q4收到警察通知書要帶什麼?▾
身分證、通知書正本、相關證據資料(對話紀錄、單據、監視器畫面等)。若可能涉刑責,考慮請律師陪同。
Q5去派出所做筆錄會待多久?▾
視案情複雜度,通常 1-4 小時。實務上若涉及夜間詢問,記得確認自願性同意書內容並可隨時要求中止。
Q6警察通知書沒寫案由怎麼辦?▾
你有權要求警察說明你的身份與案由。通知書格式不完備時,到場前可先電話聯絡承辦員警確認,避免到場後才發現問題。
Q7通知書能不能改時間?▾
可以。有正當理由(出差、就醫、家庭事故)時,主動以書面或電話告知承辦員警並約改期,態度配合比完全不回應好。
Q8去做筆錄需要請律師嗎?▾
若身份是犯罪嫌疑人,強烈建議。律師在場可確保緘默權告知、避免不利筆錄與程序瑕疵。請律師非無辜的相反證明,是程序保護的必要動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通知書 | 傳票 | 拘票 |
|---|---|---|---|
| 簽發人 | 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刑訴 §71-1 第 2 項) | 檢察官或法官(刑訴 §71 第 4 項) | 檢察官或法官核發(刑訴 §77) |
| 不到場後果 | 警察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多一道審查) | 法院可直接拘提(刑訴 §75) | 直接強制到場(刑訴 §90) |
| 強制力 | 無直接強制力 | 間接強制(拘提啟動) | 直接強制力(含警察上門帶人) |
| 法定記載事項 | 姓名、案由、時間地點(準用 §71 第 2 項前三款) | 完整四款含「不到場得拘提」警告 | 姓名、案由、應解送處所、有效期間(§77) |
| 你的應對態度 | 可協商改期但勿完全不回應 | 務必到場或聲請改期 | 無協商空間,配合執行同時聯絡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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