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71-1 條(到場詢問通知書)
-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2.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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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規範警察通知書程序:警察通知嫌疑人到場詢問,不到場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Q · 收到警察通知書可以不去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後段,警察不能直接拘提你,但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實務上,主動到場配合通常比被拘到場有利,待遇與後續程序觀感差異很大。到場前確認通知書格式合規(主管長官簽名、姓名、案由、時間地點),到場後先問警察「我現在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還是關係人」,身份不同權利不同,嫌疑人有緘默權與請律師到場的權利。
白話解讀
警察打電話叫你去派出所「聊聊」,或者寄了一張通知書要你某天到場。這跟法院的傳票是完全不同的東西。第71條之1賦予司法警察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的權力,但這個權力有一個關鍵限制:你不去的話,警察不能自己拘提你。他們必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多了一道檢察官審查的程序。這道關卡的存在,就是警察權和檢察官指揮權之間的分界線。通知書由警察機關的主管長官簽名(不是檢察官),格式上準用傳票的前三款(姓名身分、案由、時間地點),但不包括第四款(不到場得拘提的警告),因為警察本來就沒有直接拘提的權力。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規範司法警察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之程序。通知書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準用傳票之姓名、案由、時間地點等三款記載事項,但不含「不到場得拘提」之警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建立警察權與檢察官指揮權之間的程序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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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打電話叫我去做筆錄,我可以不去嗎?▾
可以,但後果你要想清楚。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規定的是書面通知書,口頭通知是否構成「合法通知」在實務上有爭議。但不管通知形式如何,你不去的結果就是警察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一旦拘票發下來,你就從「被請去」變成「被帶去」。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確實有正當理由不能配合,主動打電話回去約改時間。態度配合但時間調整,跟完全不回應不到場,在後續程序中的待遇天差地遠。
Q2警察通知書跟法院傳票到底差在哪?▾
三個關鍵差異。第一,簽發人不同:傳票由檢察官或法官簽(刑訴 §71 第 4 項),通知書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71-1 第 2 項)。第二,不到場後果不同:傳票不到場法院可直接拘提(§75),通知書不到場警察要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多一道審查。第三,格式要求不同:傳票有四款法定記載事項,通知書只準用前三款(不含「不到場得拘提」的警告)。內行人提示:看簽名欄就能判斷你手上的是傳票還是通知書。檢察官或法官簽的是傳票,分局長或所長簽的是通知書。
Q3警察通知書是什麼?▾
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而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之書面文件,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準用傳票格式但不含拘提警告。
Q4警察通知書跟法院傳票差在哪?▾
傳票由檢察官或法官簽、不到場可直接拘提;通知書由警察主管長官簽、不到場警察要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中間多一道審查。
Q5什麼叫合法通知?▾
符合本條形式要件之書面通知(含主管長官簽名與三款應記載事項)。口頭通知是否構成合法通知實務上有爭議,是後續拘票核發是否合法的判斷基礎。
Q6警察通知書上沒寫案由怎麼辦?▾
通知書格式不完備時,你有權要求警察補正或於到場時先要求說明你的身份與案由。這不是刁難,是程序權利。
Q7收到警察通知書怎麼辦?▾
確認通知書格式(主管長官簽名+三款記載)→ 確認自己身份(嫌疑人/關係人/證人)→ 評估是否請律師 → 備齊證據文件 → 準時到場並逐字核對筆錄。
Q8警察通知書不去會怎樣?▾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會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一旦拘票核發,你就從被請去變成被拘提到場,後續觀感與待遇差異大。
Q9警察通知書能不能改時間?▾
可以。有正當理由(就醫、出差、家庭事故)時主動以書面或電話告知承辦員警約改期,留下溝通紀錄,避免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Q10到派出所做筆錄要帶什麼?▾
身分證、通知書正本、相關書面證據、對話紀錄截圖、單據與監視器畫面備份。涉刑責案件強烈建議請律師陪同。
Q11警察通知書 vs 法院傳票哪個嚴重?▾
傳票較嚴重:簽發人是檢察官或法官、不到場可直接拘提。通知書多一道檢察官審查,但不應因此輕忽,後果終點仍是拘票。
Q12警察通知書 vs 拘票差在哪?▾
通知書是「請你來」,無強制力;拘票是「強制帶你來」,由檢察官或法官核發。通知書不到場是拘票核發的觸發條件之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通知書 | 傳票 | 拘票 |
|---|---|---|---|
| 簽發人 | 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刑訴 §71-1 第 2 項) | 檢察官或法官(刑訴 §71 第 4 項) | 檢察官或法官核發(刑訴 §77) |
| 不到場後果 | 警察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多一道審查) | 法院可直接拘提(刑訴 §75) | 直接強制到場(刑訴 §90) |
| 強制力 | 無直接強制力 | 間接強制(拘提啟動) | 直接強制力(含警察上門帶人) |
| 法定記載事項 | 姓名、案由、時間地點(準用 §71 第 2 項前三款) | 完整四款含「不到場得拘提」警告 | 姓名、案由、應解送處所、有效期間(§77) |
| 你的應對態度 | 可協商改期但勿完全不回應 | 務必到場或聲請改期 | 無協商空間,配合執行同時聯絡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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