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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71-1 條(到場詢問通知書)

  1. 1.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拘票
  2. 2.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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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規範警察通知書程序:警察通知嫌疑人到場詢問,不到場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Q · 收到警察通知書可以不去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後段,警察不能直接拘提你,但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實務上,主動到場配合通常比被拘到場有利,待遇與後續程序觀感差異很大。到場前確認通知書格式合規(主管長官簽名、姓名、案由、時間地點),到場後先問警察「我現在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還是關係人」,身份不同權利不同,嫌疑人有緘默權與請律師到場的權利。

白話解讀

警察打電話叫你去派出所「聊聊」,或者寄了一張通知書要你某天到場。這跟法院的傳票是完全不同的東西。第71條之1賦予司法警察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的權力,但這個權力有一個關鍵限制:你不去的話,警察不能自己拘提你。他們必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多了一道檢察官審查的程序。這道關卡的存在,就是警察權和檢察官指揮權之間的分界線。通知書由警察機關的主管長官簽名(不是檢察官),格式上準用傳票的前三款(姓名身分、案由、時間地點),但不包括第四款(不到場得拘提的警告),因為警察本來就沒有直接拘提的權力。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規範司法警察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之程序。通知書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準用傳票之姓名、案由、時間地點等三款記載事項,但不含「不到場得拘提」之警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建立警察權與檢察官指揮權之間的程序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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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打電話叫我去做筆錄,我可以不去嗎?

可以,但後果你要想清楚。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規定的是書面通知書,口頭通知是否構成「合法通知」在實務上有爭議。但不管通知形式如何,你不去的結果就是警察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一旦拘票發下來,你就從「被請去」變成「被帶去」。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確實有正當理由不能配合,主動打電話回去約改時間。態度配合但時間調整,跟完全不回應不到場,在後續程序中的待遇天差地遠。

Q2警察通知書跟法院傳票到底差在哪?

三個關鍵差異。第一,簽發人不同:傳票由檢察官或法官簽(刑訴 §71 第 4 項),通知書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71-1 第 2 項)。第二,不到場後果不同:傳票不到場法院可直接拘提(§75),通知書不到場警察要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多一道審查。第三,格式要求不同:傳票有四款法定記載事項,通知書只準用前三款(不含「不到場得拘提」的警告)。內行人提示:看簽名欄就能判斷你手上的是傳票還是通知書。檢察官或法官簽的是傳票,分局長或所長簽的是通知書。

Q3警察通知書是什麼?

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而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之書面文件,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準用傳票格式但不含拘提警告。

Q4警察通知書跟法院傳票差在哪?

傳票由檢察官或法官簽、不到場可直接拘提;通知書由警察主管長官簽、不到場警察要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中間多一道審查。

Q5什麼叫合法通知?

符合本條形式要件之書面通知(含主管長官簽名與三款應記載事項)。口頭通知是否構成合法通知實務上有爭議,是後續拘票核發是否合法的判斷基礎。

Q6警察通知書上沒寫案由怎麼辦?

通知書格式不完備時,你有權要求警察補正或於到場時先要求說明你的身份與案由。這不是刁難,是程序權利。

Q7收到警察通知書怎麼辦?

確認通知書格式(主管長官簽名+三款記載)→ 確認自己身份(嫌疑人/關係人/證人)→ 評估是否請律師 → 備齊證據文件 → 準時到場並逐字核對筆錄。

Q8警察通知書不去會怎樣?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會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一旦拘票核發,你就從被請去變成被拘提到場,後續觀感與待遇差異大。

Q9警察通知書能不能改時間?

可以。有正當理由(就醫、出差、家庭事故)時主動以書面或電話告知承辦員警約改期,留下溝通紀錄,避免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Q10到派出所做筆錄要帶什麼?

身分證、通知書正本、相關書面證據、對話紀錄截圖、單據與監視器畫面備份。涉刑責案件強烈建議請律師陪同。

Q11警察通知書 vs 法院傳票哪個嚴重?

傳票較嚴重:簽發人是檢察官或法官、不到場可直接拘提。通知書多一道檢察官審查,但不應因此輕忽,後果終點仍是拘票。

Q12警察通知書 vs 拘票差在哪?

通知書是「請你來」,無強制力;拘票是「強制帶你來」,由檢察官或法官核發。通知書不到場是拘票核發的觸發條件之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通知書傳票拘票
簽發人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刑訴 §71-1 第 2 項)檢察官或法官(刑訴 §71 第 4 項)檢察官或法官核發(刑訴 §77)
不到場後果警察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多一道審查)法院可直接拘提(刑訴 §75)直接強制到場(刑訴 §90)
強制力無直接強制力間接強制(拘提啟動)直接強制力(含警察上門帶人)
法定記載事項姓名、案由、時間地點(準用 §71 第 2 項前三款)完整四款含「不到場得拘提」警告姓名、案由、應解送處所、有效期間(§77)
你的應對態度可協商改期但勿完全不回應務必到場或聲請改期無協商空間,配合執行同時聯絡律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98 条(任意出頭要求・被疑者取調べ)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00조(피의자의 출석요구)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119 条(讯问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 199 条(传唤)
🇩🇪 德國StPO § 163a Abs. 3(Beschuldigtenvernehmung durch die Polizei)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61-1(audition libre)
🇺🇸 美國Voluntary appearance under 4th/5th Amendment + 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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