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法官當庭面告被告下次庭期並記明筆錄,效力等同已送達傳票,缺席可逕行拘提。
Q · 法官沒寄傳票,當庭口頭講下次來,我可以不去嗎?
不行。記入筆錄就等於送達傳票
依刑事訴訟法第72條,法官當庭面告被告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若被告自己以書狀向法院陳明屆期到場,該書狀也同等於傳票。一旦該口頭告知或書狀生效,缺席即可能依第75條被逕行拘提。
法庭裡,法官問完你之後說了一句:「下週三早上九點半再來。」你點頭,書記官在筆錄上寫了一行。就這樣,沒有人再寄紙本傳票給你。但你如果下週三沒出現,法官可以直接簽拘票派人來抓你。大部分第一次上法院的人根本不知道,法官當庭口頭告知你下次開庭的日期、時間、地點,再加上一句「不到場得命拘提」,只要記入筆錄,效力就跟正式傳票完全一樣。你以為那只是法官隨口講的,但它已經啟動了法律的倒數計時。另外,如果你自己主動寫書狀跟法院說「某月某日我會到」,這份書狀也等同傳票。換句話說,你自己承諾要來,就是把合法傳喚的條件交到了法院手上。
刑事訴訟法第72條為訴訟經濟性規範,將「法官當庭口頭告知下次庭期並記明筆錄」及「被告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兩種情形,賦予與已送達書面傳票同等之法律效力,省去重複送達流程,同時為後續第75條缺席拘提建立合法傳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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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舉手跟法官說你沒聽清楚,請法官再說一次。這是你的權利。如果已經離開法庭,打電話到該庭書記官室查詢,筆錄上會記載完整的日期時間地點。內行人提示:開完庭後到服務台影印當天筆錄,上面白紙黑字寫著下次庭期,比你自己記的更可靠。
書狀一旦送到法院,就產生了跟傳票相同的效力。你不能單方面撤回這個承諾。如果確實有事無法出席,你需要另外具狀向法院說明正當理由並請求改期,而不是以為不去就沒事。內行人提示:律師代你遞的書狀也算,所以在授權律師寫任何承諾到場的文字前,先確認你那天真的能去。
規定法官當庭口頭告知庭期並記入筆錄,或被告以書狀陳明到場,兩者效力等同已送達書面傳票。
形式不同但效力相同。口頭傳喚省去送達流程、當庭完成;書面傳票需走郵務送達。缺席後果完全一致。
下次應到的日期、時間、處所,以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之告知,三項缺一不可。
被告自己主動以書狀向法院陳明某日將到場應訊,該書狀即生與傳票相同之法律效力。
立刻提筆記下日期時間法庭號、當場核對筆錄、庭後申請影印筆錄存底、手機行事曆設三層提醒。
當場舉手請法官再說一次。如已離庭,打電話到該庭書記官室查詢筆錄紀錄。
庭期前儘速以書狀向法院陳明正當理由並附證明文件(如就醫證明、公文)請求改期。
書狀已生傳票效力不能單方撤回。需另具狀說明正當理由請求改期,否則缺席同樣會被拘提。
71條規範書面傳票應載事項並走送達程序;72條規範當庭口頭告知或被告書狀陳明,兩者效力完全相同。
兩者皆為當庭告知制度,效力相似。但刑訴缺席後果是拘提(刑罰程序),民訴缺席後果是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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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喚形式 | 刑訴§71 書面傳票 | 由法院製作傳票並送達被告本人或同居人 | 刑訴§72 口頭傳喚 | 法官當庭面告,書記官記入筆錄 |
| 送達程序 | 刑訴§71 書面傳票 | 需走郵務或法警送達,可能耗時數日至數週 | 刑訴§72 口頭傳喚 | 當庭完成,零送達時間 |
| 缺席後果 | 刑訴§71 書面傳票 | 合法送達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依§75拘提 | 刑訴§72 口頭傳喚 | 效力相同,缺席後果完全一致 |
| 舉證困難度 | 刑訴§71 書面傳票 | 送達回證可為憑 | 刑訴§72 口頭傳喚 | 以筆錄為憑,被告事後抗辯「沒聽到」難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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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押票,將被告釋放。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押票,將被告釋放。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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