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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72 條(口頭傳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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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如不到場得命拘提&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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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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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1.被告到場 2.面告 3.告知法效 4.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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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到場得命拘提」若沒說,則不生後續拘提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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