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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72 條(口頭傳喚)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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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法官當庭面告被告下次庭期並記明筆錄,效力等同已送達傳票,缺席可逕行拘提。

Q · 法官沒寄傳票,當庭口頭講下次來,我可以不去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72條,法官當庭面告被告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若被告自己以書狀向法院陳明屆期到場,該書狀也同等於傳票。一旦該口頭告知或書狀生效,缺席即可能依第75條被逕行拘提。

白話解讀

法庭裡,法官問完你之後說了一句:「下週三早上九點半再來。」你點頭,書記官在筆錄上寫了一行。就這樣,沒有人再寄紙本傳票給你。但你如果下週三沒出現,法官可以直接簽拘票派人來抓你。大部分第一次上法院的人根本不知道,法官當庭口頭告知你下次開庭的日期、時間、地點,再加上一句「不到場得命拘提」,只要記入筆錄,效力就跟正式傳票完全一樣。你以為那只是法官隨口講的,但它已經啟動了法律的倒數計時。另外,如果你自己主動寫書狀跟法院說「某月某日我會到」,這份書狀也等同傳票。換句話說,你自己承諾要來,就是把合法傳喚的條件交到了法院手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72條為訴訟經濟性規範,將「法官當庭口頭告知下次庭期並記明筆錄」及「被告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兩種情形,賦予與已送達書面傳票同等之法律效力,省去重複送達流程,同時為後續第75條缺席拘提建立合法傳喚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72條是什麼?

規定當庭口頭告知庭期並記筆錄,效力等同傳票

Q2口頭傳喚跟書面傳票差在哪?

形式不同效力相同,前者免送達流程

Q3「記明筆錄」具體要記什麼?

下次應到的日、時、處所及不到場得命拘提之告知

Q4法官當庭講下週三來我沒去會怎樣?

依第75條可逕行拘提,可能簽拘票派警察拘人

Q5沒聽清楚庭期怎麼補救?

當場請法官重複,事後可電洽書記官室調筆錄

Q6有事不能到怎麼請假?

庭期前儘速具狀向法院陳明事由並附證明文件

Q7書狀陳明到場後想反悔可以嗎?

不行,書狀已生傳票效力,需另具狀請求改期

Q8偵查庭檢察官口頭告知也算嗎?

算,效力相同,缺席同樣可能被拘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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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形式刑訴§71 書面傳票由法院製作傳票並送達被告本人或同居人刑訴§72 口頭傳喚法官當庭面告,書記官記入筆錄
送達程序刑訴§71 書面傳票需走郵務或法警送達,可能耗時數日至數週刑訴§72 口頭傳喚當庭完成,零送達時間
缺席後果刑訴§71 書面傳票合法送達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依§75拘提刑訴§72 口頭傳喚效力相同,缺席後果完全一致
舉證困難度刑訴§71 書面傳票送達回證可為憑刑訴§72 口頭傳喚以筆錄為憑,被告事後抗辯「沒聽到」難成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 第65条(公判期日の指定と告知)
🇺🇸 美國Fed. R. Crim. P. 43 + 在庭被告當庭口頭告知續期由 court minutes 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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