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72 條(口頭傳喚)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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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法官當庭面告被告下次庭期並記明筆錄,效力等同已送達傳票,缺席可逕行拘提。
Q · 法官沒寄傳票,當庭口頭講下次來,我可以不去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72條,法官當庭面告被告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若被告自己以書狀向法院陳明屆期到場,該書狀也同等於傳票。一旦該口頭告知或書狀生效,缺席即可能依第75條被逕行拘提。
白話解讀
法庭裡,法官問完你之後說了一句:「下週三早上九點半再來。」你點頭,書記官在筆錄上寫了一行。就這樣,沒有人再寄紙本傳票給你。但你如果下週三沒出現,法官可以直接簽拘票派人來抓你。大部分第一次上法院的人根本不知道,法官當庭口頭告知你下次開庭的日期、時間、地點,再加上一句「不到場得命拘提」,只要記入筆錄,效力就跟正式傳票完全一樣。你以為那只是法官隨口講的,但它已經啟動了法律的倒數計時。另外,如果你自己主動寫書狀跟法院說「某月某日我會到」,這份書狀也等同傳票。換句話說,你自己承諾要來,就是把合法傳喚的條件交到了法院手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72條為訴訟經濟性規範,將「法官當庭口頭告知下次庭期並記明筆錄」及「被告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兩種情形,賦予與已送達書面傳票同等之法律效力,省去重複送達流程,同時為後續第75條缺席拘提建立合法傳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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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72條是什麼?▾
規定當庭口頭告知庭期並記筆錄,效力等同傳票
Q2口頭傳喚跟書面傳票差在哪?▾
形式不同效力相同,前者免送達流程
Q3「記明筆錄」具體要記什麼?▾
下次應到的日、時、處所及不到場得命拘提之告知
Q4法官當庭講下週三來我沒去會怎樣?▾
依第75條可逕行拘提,可能簽拘票派警察拘人
Q5沒聽清楚庭期怎麼補救?▾
當場請法官重複,事後可電洽書記官室調筆錄
Q6有事不能到怎麼請假?▾
庭期前儘速具狀向法院陳明事由並附證明文件
Q7書狀陳明到場後想反悔可以嗎?▾
不行,書狀已生傳票效力,需另具狀請求改期
Q8偵查庭檢察官口頭告知也算嗎?▾
算,效力相同,缺席同樣可能被拘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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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喚形式 | 刑訴§71 書面傳票 | 由法院製作傳票並送達被告本人或同居人 | 刑訴§72 口頭傳喚 | 法官當庭面告,書記官記入筆錄 |
| 送達程序 | 刑訴§71 書面傳票 | 需走郵務或法警送達,可能耗時數日至數週 | 刑訴§72 口頭傳喚 | 當庭完成,零送達時間 |
| 缺席後果 | 刑訴§71 書面傳票 | 合法送達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依§75拘提 | 刑訴§72 口頭傳喚 | 效力相同,缺席後果完全一致 |
| 舉證困難度 | 刑訴§71 書面傳票 | 送達回證可為憑 | 刑訴§72 口頭傳喚 | 以筆錄為憑,被告事後抗辯「沒聽到」難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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