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72 條(口頭傳喚)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法官當庭面告被告下次庭期並記明筆錄,效力等同已送達傳票,缺席可逕行拘提。

Q · 法官沒寄傳票,當庭口頭講下次來,我可以不去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72條,法官當庭面告被告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若被告自己以書狀向法院陳明屆期到場,該書狀也同等於傳票。一旦該口頭告知或書狀生效,缺席即可能依第75條被逕行拘提。

白話解讀

法庭裡,法官問完你之後說了一句:「下週三早上九點半再來。」你點頭,書記官在筆錄上寫了一行。就這樣,沒有人再寄紙本傳票給你。但你如果下週三沒出現,法官可以直接簽拘票派人來抓你。大部分第一次上法院的人根本不知道,法官當庭口頭告知你下次開庭的日期、時間、地點,再加上一句「不到場得命拘提」,只要記入筆錄,效力就跟正式傳票完全一樣。你以為那只是法官隨口講的,但它已經啟動了法律的倒數計時。另外,如果你自己主動寫書狀跟法院說「某月某日我會到」,這份書狀也等同傳票。換句話說,你自己承諾要來,就是把合法傳喚的條件交到了法院手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72條為訴訟經濟性規範,將「法官當庭口頭告知下次庭期並記明筆錄」及「被告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兩種情形,賦予與已送達書面傳票同等之法律效力,省去重複送達流程,同時為後續第75條缺席拘提建立合法傳喚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講太快我沒聽清楚庭期怎麼辦?

當場舉手跟法官說你沒聽清楚,請法官再說一次。這是你的權利。如果已經離開法庭,打電話到該庭書記官室查詢,筆錄上會記載完整的日期時間地點。內行人提示:開完庭後到服務台影印當天筆錄,上面白紙黑字寫著下次庭期,比你自己記的更可靠。

Q2我自己寫書狀說會到場,後來反悔可以嗎?

書狀一旦送到法院,就產生了跟傳票相同的效力。你不能單方面撤回這個承諾。如果確實有事無法出席,你需要另外具狀向法院說明正當理由並請求改期,而不是以為不去就沒事。內行人提示:律師代你遞的書狀也算,所以在授權律師寫任何承諾到場的文字前,先確認你那天真的能去。

Q3刑事訴訟法第72條是什麼?

規定法官當庭口頭告知庭期並記入筆錄,或被告以書狀陳明到場,兩者效力等同已送達書面傳票。

Q4口頭傳喚跟書面傳票差在哪?

形式不同但效力相同。口頭傳喚省去送達流程、當庭完成;書面傳票需走郵務送達。缺席後果完全一致。

Q5「記明筆錄」具體要記什麼?

下次應到的日期、時間、處所,以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之告知,三項缺一不可。

Q6被告書狀陳明屆期到場是什麼意思?

被告自己主動以書狀向法院陳明某日將到場應訊,該書狀即生與傳票相同之法律效力。

Q7法官當庭口頭告知庭期我該怎麼做?

立刻提筆記下日期時間法庭號、當場核對筆錄、庭後申請影印筆錄存底、手機行事曆設三層提醒。

Q8沒聽清楚庭期怎麼補救?

當場舉手請法官再說一次。如已離庭,打電話到該庭書記官室查詢筆錄紀錄。

Q9真的有事不能到怎麼請假?

庭期前儘速以書狀向法院陳明正當理由並附證明文件(如就醫證明、公文)請求改期。

Q10書狀陳明到場後想反悔怎麼辦?

書狀已生傳票效力不能單方撤回。需另具狀說明正當理由請求改期,否則缺席同樣會被拘提。

Q11刑訴72條 vs 71條(書面傳票)差在哪?

71條規範書面傳票應載事項並走送達程序;72條規範當庭口頭告知或被告書狀陳明,兩者效力完全相同。

Q12刑訴72條 vs 民訴386條(當庭告知)差在哪?

兩者皆為當庭告知制度,效力相似。但刑訴缺席後果是拘提(刑罰程序),民訴缺席後果是一造辯論判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item_a_labelitem_a_valueitem_b_labelitem_b_value
傳喚形式刑訴§71 書面傳票由法院製作傳票並送達被告本人或同居人刑訴§72 口頭傳喚法官當庭面告,書記官記入筆錄
送達程序刑訴§71 書面傳票需走郵務或法警送達,可能耗時數日至數週刑訴§72 口頭傳喚當庭完成,零送達時間
缺席後果刑訴§71 書面傳票合法送達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依§75拘提刑訴§72 口頭傳喚效力相同,缺席後果完全一致
舉證困難度刑訴§71 書面傳票送達回證可為憑刑訴§72 口頭傳喚以筆錄為憑,被告事後抗辯「沒聽到」難成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 第65条(公判期日の指定と告知)
🇺🇸 美國Fed. R. Crim. P. 43 + 在庭被告當庭口頭告知續期由 court minutes 記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