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73 條規定,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法院應通知該監所長官,確保提訊程序合法、戒護安排妥當。
Q · 在押被告被另一個案件傳喚,法院可以直接派人去帶嗎?
不行,必須先通知監所長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 73 條,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法院必須先通知該監所長官,不能直接派法警去牢裡把人帶走。這條規範看似行政流程,實際保護的是在押被告的程序尊嚴與戒護安全:監所知道被告何時被提出、為了什麼案件、由哪個法院傳喚,被告家屬向監所查詢才能得到答案,辯護人也能據此檢查程序合法性。
一個人被關在看守所裡,另一件案子的法官要傳他出庭。這時候法官不能直接派法警去牢裡把人帶走,必須先通知監所長官。這條看起來只是行政流程,但它背後保護的是一個被關起來的人最後的程序尊嚴:你人在裡面,沒有手機、沒有律師隨時可以打電話,外面發生什麼你根本不知道。如果法院可以不通知監所就把你提出去,你連被帶去哪裡、為了什麼案件都搞不清楚。通知監所長官,等於在你和外部司法程序之間建了一條正式管道:監所知道你要出去、為什麼出去、什麼時候回來。你的家屬問監所的時候,監所也才能告訴他們人去了哪裡。
刑事訴訟法第 73 條規定法院傳喚已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時,應通知該監所長官,建立法院與監所之間的正式提訊管道,確保在押被告之每一次移動均有正式紀錄、有人負責、戒護安排充分,是在押被告程序保障的最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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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73 條通知監所後,監所會安排提訊。你可以透過律師向法院確認庭期,也可以在探視時直接詢問監所。監所依規定應掌握在押被告的所有提訊紀錄。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家人同時涉及多案,請律師幫忙做一張庭期表,主動跟各法院協調,避免同一天被排兩個庭。
這構成傳喚程序的瑕疵。雖然實務上不太常見,但如果發生了,辯護人可以在審判中提出程序異議。嚴格來說,未通知監所的提訊可能影響該次訊問的合法性。內行人提示:被告或辯護人如果發現有未經正式通知的提訊情形,應該在筆錄上明確表示異議並記載。
依被告在押處所而定:被羈押於看守所者為看守所所長、執行於監獄者為典獄長,並包括依法定代理其職務之主管。內行人提示:實務上通知公文由監所收發單位接收後送主管核章,並登載於戒護管理系統,這份紀錄可向監所申請調閱。
規定法院傳喚已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時,必須先通知該監所長官,由監所安排提解,建立法院與監所間的正式提訊管道。
一般被告由法院送達傳票後自行到庭;在押被告因人身自由已受限,必須由監所依本條規定戒護提解。
監獄典獄長、看守所所長,或依法定代理其職務之主管,依被告實際在押處所而定。
保護在押被告之程序尊嚴與戒護安全、保障家屬查詢權、兼顧監所管理秩序與司法調查需求平衡。
承辦法官製作傳票後,由法院以公文正式通知被告所在監獄或看守所長官,由監所安排戒護提解時程。
向法院書記處調閱通知監所之公文影本,或請監所提供收文紀錄,確認提訊有合法依據。
透過律師向法院確認庭期,或在探視時直接詢問監所戒護單位,依規定監所應掌握所有提訊紀錄。
透過律師統整各案庭期,向法院聲請集中或調整,避免同一天被排兩個庭、被告疲於奔命影響應訊品質。
71 條規範傳票應記載事項(一般性規定),73 條規範在押被告之特殊通知義務(針對性規定),兩者搭配適用。
| scenario | applicable_article | procedure |
|---|---|---|
| 在押被告本案傳喚 | 刑事訴訟法第 73 條(通知監所長官) | 法院通知監所長官 → 監所安排提解 |
| 在押被告他案傳喚 | 刑事訴訟法第 73 條(通知監所長官) | 本條同樣適用,他案法院亦須通知監所 |
| 未在押被告傳喚 |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傳票記載) | 送達傳票於被告,被告自行到庭 |
| 經傳喚不到場 | 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拘提) | 得簽發拘票拘提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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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逾期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檢察官或推事應於未屆期滿前,聲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依前項聲請,得將羈押期間延長,每次延長不得逾二月,但偵查中以一次為限。 羈押期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以撤銷押票論。
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
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逾期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檢察官或推事應於未屆期滿前,聲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依前項聲請,得將羈押期間延長,每次延長不得逾二月,但偵查中以一次為限。 羈押期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以撤銷押票論。
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
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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