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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73 條(對在監所被告之傳喚)

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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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73 條規定,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法院應通知該監所長官,確保提訊程序合法、戒護安排妥當。

Q · 在押被告被另一個案件傳喚,法院可以直接派人去帶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73 條,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法院必須先通知該監所長官,不能直接派法警去牢裡把人帶走。這條規範看似行政流程,實際保護的是在押被告的程序尊嚴與戒護安全:監所知道被告何時被提出、為了什麼案件、由哪個法院傳喚,被告家屬向監所查詢才能得到答案,辯護人也能據此檢查程序合法性。

白話解讀

一個人被關在看守所裡,另一件案子的法官要傳他出庭。這時候法官不能直接派法警去牢裡把人帶走,必須先通知監所長官。這條看起來只是行政流程,但它背後保護的是一個被關起來的人最後的程序尊嚴:你人在裡面,沒有手機、沒有律師隨時可以打電話,外面發生什麼你根本不知道。如果法院可以不通知監所就把你提出去,你連被帶去哪裡、為了什麼案件都搞不清楚。通知監所長官,等於在你和外部司法程序之間建了一條正式管道:監所知道你要出去、為什麼出去、什麼時候回來。你的家屬問監所的時候,監所也才能告訴他們人去了哪裡。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73 條規定法院傳喚已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時,應通知該監所長官,建立法院與監所之間的正式提訊管道,確保在押被告之每一次移動均有正式紀錄、有人負責、戒護安排充分,是在押被告程序保障的最低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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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人在看守所被另一件案子傳喚,我怎麼知道他什麼時候被帶走?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73 條通知監所後,監所會安排提訊。你可以透過律師向法院確認庭期,也可以在探視時直接詢問監所。監所依規定應掌握在押被告的所有提訊紀錄。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家人同時涉及多案,請律師幫忙做一張庭期表,主動跟各法院協調,避免同一天被排兩個庭。

Q2法院不通知監所就把人提走,會怎樣?

這構成傳喚程序的瑕疵。雖然實務上不太常見,但如果發生了,辯護人可以在審判中提出程序異議。嚴格來說,未通知監所的提訊可能影響該次訊問的合法性。內行人提示:被告或辯護人如果發現有未經正式通知的提訊情形,應該在筆錄上明確表示異議並記載。

Q3「監所長官」是指誰?

依被告在押處所而定:被羈押於看守所者為看守所所長、執行於監獄者為典獄長,並包括依法定代理其職務之主管。內行人提示:實務上通知公文由監所收發單位接收後送主管核章,並登載於戒護管理系統,這份紀錄可向監所申請調閱。

Q4刑事訴訟法第 73 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傳喚已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時,必須先通知該監所長官,由監所安排提解,建立法院與監所間的正式提訊管道。

Q5在押被告跟一般被告傳喚程序差在哪?

一般被告由法院送達傳票後自行到庭;在押被告因人身自由已受限,必須由監所依本條規定戒護提解。

Q6「監所長官」具體是指誰?

監獄典獄長、看守所所長,或依法定代理其職務之主管,依被告實際在押處所而定。

Q7本條為什麼存在?保護誰?

保護在押被告之程序尊嚴與戒護安全、保障家屬查詢權、兼顧監所管理秩序與司法調查需求平衡。

Q8法院怎麼通知監所提訊在押被告?

承辦法官製作傳票後,由法院以公文正式通知被告所在監獄或看守所長官,由監所安排戒護提解時程。

Q9律師怎麼確認法院有依本條通知監所?

向法院書記處調閱通知監所之公文影本,或請監所提供收文紀錄,確認提訊有合法依據。

Q10家屬怎麼追蹤在押被告的提訊行程?

透過律師向法院確認庭期,或在探視時直接詢問監所戒護單位,依規定監所應掌握所有提訊紀錄。

Q11在押被告同時涉及多案庭期衝突怎麼處理?

透過律師統整各案庭期,向法院聲請集中或調整,避免同一天被排兩個庭、被告疲於奔命影響應訊品質。

Q12刑訴 73 vs 刑訴 71(傳票記載)差在哪?

71 條規範傳票應記載事項(一般性規定),73 條規範在押被告之特殊通知義務(針對性規定),兩者搭配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applicable_articleprocedure
在押被告本案傳喚刑事訴訟法第 73 條(通知監所長官)法院通知監所長官 → 監所安排提解
在押被告他案傳喚刑事訴訟法第 73 條(通知監所長官)本條同樣適用,他案法院亦須通知監所
未在押被告傳喚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傳票記載)送達傳票於被告,被告自行到庭
經傳喚不到場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拘提)得簽發拘票拘提到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71条以下(召喚)+ 刑事収容施設法(出廷手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76조(구금된 피고인의 소환)
🇩🇪 德國StPO § 230 Abs. 1(Anwesenheitspflicht)+ § 134(Vorführung des Beschuldigt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 extraction de détenu(détenu extrait par l'administration pénitentiair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7 + Writ of Habeas Corpus ad Prosequendum(28 U.S.C. § 2241(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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