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73 條(對在監所被告之傳喚)
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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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73 條規定,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法院應通知該監所長官,確保提訊程序合法、戒護安排妥當。
Q · 在押被告被另一個案件傳喚,法院可以直接派人去帶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73 條,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法院必須先通知該監所長官,不能直接派法警去牢裡把人帶走。這條規範看似行政流程,實際保護的是在押被告的程序尊嚴與戒護安全:監所知道被告何時被提出、為了什麼案件、由哪個法院傳喚,被告家屬向監所查詢才能得到答案,辯護人也能據此檢查程序合法性。
白話解讀
一個人被關在看守所裡,另一件案子的法官要傳他出庭。這時候法官不能直接派法警去牢裡把人帶走,必須先通知監所長官。這條看起來只是行政流程,但它背後保護的是一個被關起來的人最後的程序尊嚴:你人在裡面,沒有手機、沒有律師隨時可以打電話,外面發生什麼你根本不知道。如果法院可以不通知監所就把你提出去,你連被帶去哪裡、為了什麼案件都搞不清楚。通知監所長官,等於在你和外部司法程序之間建了一條正式管道:監所知道你要出去、為什麼出去、什麼時候回來。你的家屬問監所的時候,監所也才能告訴他們人去了哪裡。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73 條規定法院傳喚已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時,應通知該監所長官,建立法院與監所之間的正式提訊管道,確保在押被告之每一次移動均有正式紀錄、有人負責、戒護安排充分,是在押被告程序保障的最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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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73 條規定什麼?▾
法院傳喚在押被告時,必須先正式通知監所長官,由監所安排提解,不可直接派人入監帶走。
Q2為什麼傳喚在押被告要通知監所?▾
保障被告程序權益、確保戒護安全、留存提訊紀錄、讓家屬可以查詢被告行蹤。
Q3「監所長官」是指誰?▾
監獄典獄長、看守所所長或代理其職務之主管,依在押處所而定。
Q4法院沒通知監所就提訊會怎樣?▾
構成傳喚程序瑕疵,辯護人可在審判中提出異議並記載於筆錄。
Q5在押被告同時涉及多案怎麼辦?▾
可透過律師統整各案庭期,向法院聲請調整或集中,避免疲於奔命。
Q6家屬怎麼知道在押被告被帶去哪裡?▾
向監所探視時直接詢問,或透過律師向法院確認庭期。
Q7傳喚跟拘提在押被告差在哪?▾
傳喚是通知請被告到庭、拘提是強制帶到,在押被告通常用提解(依本條程序)。
Q8本條只保護被告嗎?▾
同時保障被告、監所管理秩序、戒護人員安全與司法程序順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applicable_article | procedure |
|---|---|---|
| 在押被告本案傳喚 | 刑事訴訟法第 73 條(通知監所長官) | 法院通知監所長官 → 監所安排提解 |
| 在押被告他案傳喚 | 刑事訴訟法第 73 條(通知監所長官) | 本條同樣適用,他案法院亦須通知監所 |
| 未在押被告傳喚 |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傳票記載) | 送達傳票於被告,被告自行到庭 |
| 經傳喚不到場 | 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拘提) | 得簽發拘票拘提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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