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74 條(傳喚之效力(一)-按時訊問)
被告因傳喚到場者,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應按時訊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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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74 條規定,被告因傳喚到場者,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法院應按時訊問,不得無故拖延。
Q · 被傳喚到法院後,法官可以讓我一直等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74 條,被告因傳喚到場後,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法院應「按時」訊問。換言之,法院不能隨意拖延。例外要件嚴格:法官臨時處理緊急羈押聲請、前一庭嚴重突發狀況可構成不得已,但「排庭排太滿」屬法院行程管理問題,不算正當事由。
白話解讀
你請了一天假,搭了一小時的車到法院報到。簽完名之後被告知「法官還在開別的庭,請等一下」。一等就是三小時。你坐在走廊的硬椅子上,看著手機裡老闆問你什麼時候回來的訊息,不知道該怎麼回。這條法律就是為了對抗這種情況而存在的。它規定被告因傳喚到場後,法院應該「按時」訊問,除非有確實不得已的事由。換句話說,法院不能隨便讓你等。你不是來法院排隊的,你是被強制要求來的。既然國家動用了傳喚的權力要求你出現,國家就有義務不浪費你的時間。這條看起來像軟性的宣示條款,但它背後的邏輯是: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最小化。你被傳喚到場的那一刻起,你的行動自由就受到了事實上的限制,你不能離開,不能做別的事。拖越久,限制越大。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74 條係課予法院對到場被告「按時訊問」之義務性規範,其立法精神在於人身自由限制最小化:國家既已動用傳喚權強制被告到場,即負有不浪費被告時間的對應義務。例外要件為「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屬嚴格解釋的少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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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傳喚到法院等很久合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74 條,法院有按時訊問義務,無正當事由不得拖延...
Q2什麼算「確有不得已之事故」?▾
前庭緊急羈押、突發證人翻供等不可控狀況,排庭過滿不算...
Q3等很久可以要求賠償嗎?▾
本條無罰則,但可依刑訴 194 條聲請日費旅費,反覆延誤可向司法院陳情...
Q4傳票上的時間法院一定要遵守嗎?▾
原則上是,例外須有不得已事故並記明理由...
Q5被傳喚到場可以中途離開嗎?▾
原則不可,否則視同未到場,可能遭拘提...
Q6證人也適用本條嗎?▾
條文明文「被告」,但精神同樣適用於所有被傳喚到場之人...
Q7勞工請假到法院薪資怎麼算?▾
依勞動基準法屬公假,雇主應給薪資...
Q8法院延誤訊問可以聲明異議嗎?▾
可向審判長表示意見並請求記入筆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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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一庭緊急羈押聲請 | 是 | 刑訴 74 但書「確有不得已之事故」 | 聲請日費旅費 |
| 法官同日排 8 庭,普遍延誤 3 小時 | 否 | 屬法院行程管理問題 | 司法院陳情 + 聲請日費旅費 |
| 證人突然不到場致庭程改動 | 是(部分) | 突發不可控因素 | 聲請日費旅費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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