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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74 條(傳喚之效力(一)-按時訊問)

被告傳喚到場者,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應按時訊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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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74 條規定,被告因傳喚到場者,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法院應按時訊問,不得無故拖延。

Q · 被傳喚到法院後,法官可以讓我一直等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74 條,被告因傳喚到場後,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法院應「按時」訊問。換言之,法院不能隨意拖延。例外要件嚴格:法官臨時處理緊急羈押聲請、前一庭嚴重突發狀況可構成不得已,但「排庭排太滿」屬法院行程管理問題,不算正當事由。

白話解讀

你請了一天假,搭了一小時的車到法院報到。簽完名之後被告知「法官還在開別的庭,請等一下」。一等就是三小時。你坐在走廊的硬椅子上,看著手機裡老闆問你什麼時候回來的訊息,不知道該怎麼回。這條法律就是為了對抗這種情況而存在的。它規定被告因傳喚到場後,法院應該「按時」訊問,除非有確實不得已的事由。換句話說,法院不能隨便讓你等。你不是來法院排隊的,你是被強制要求來的。既然國家動用了傳喚的權力要求你出現,國家就有義務不浪費你的時間。這條看起來像軟性的宣示條款,但它背後的邏輯是: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最小化。你被傳喚到場的那一刻起,你的行動自由就受到了事實上的限制,你不能離開,不能做別的事。拖越久,限制越大。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74 條係課予法院對到場被告「按時訊問」之義務性規範,其立法精神在於人身自由限制最小化:國家既已動用傳喚權強制被告到場,即負有不浪費被告時間的對應義務。例外要件為「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屬嚴格解釋的少數情形。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傳喚到法院等很久合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74 條,法院有按時訊問義務,無正當事由不得拖延...

Q2什麼算「確有不得已之事故」?

前庭緊急羈押、突發證人翻供等不可控狀況,排庭過滿不算...

Q3等很久可以要求賠償嗎?

本條無罰則,但可依刑訴 194 條聲請日費旅費,反覆延誤可向司法院陳情...

Q4傳票上的時間法院一定要遵守嗎?

原則上是,例外須有不得已事故並記明理由...

Q5被傳喚到場可以中途離開嗎?

原則不可,否則視同未到場,可能遭拘提...

Q6證人也適用本條嗎?

條文明文「被告」,但精神同樣適用於所有被傳喚到場之人...

Q7勞工請假到法院薪資怎麼算?

依勞動基準法屬公假,雇主應給薪資...

Q8法院延誤訊問可以聲明異議嗎?

可向審判長表示意見並請求記入筆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is_legitimate_excuselegal_basisvictim_remedy
前一庭緊急羈押聲請刑訴 74 但書「確有不得已之事故」聲請日費旅費
法官同日排 8 庭,普遍延誤 3 小時屬法院行程管理問題司法院陳情 + 聲請日費旅費
證人突然不到場致庭程改動是(部分)突發不可控因素聲請日費旅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67 条 / 規則 116 条(速やかな尋問の趣旨)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00조의2 등(피의자 출석 후 신문 관련 일반 원칙)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119 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间要求)
🇩🇪 德國StPO § 136 / § 163a(unverzügliche Vernehmung des Beschuldigt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16(interrogatoire de première comparu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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