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傳喚到場者,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應按時訊問之。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74 條規定,被告因傳喚到場者,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法院應按時訊問,不得無故拖延。
Q · 被傳喚到法院後,法官可以讓我一直等嗎?
不可以。法院有按時訊問義務
依刑事訴訟法第 74 條,被告因傳喚到場後,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法院應「按時」訊問。換言之,法院不能隨意拖延。例外要件嚴格:法官臨時處理緊急羈押聲請、前一庭嚴重突發狀況可構成不得已,但「排庭排太滿」屬法院行程管理問題,不算正當事由。
你請了一天假,搭了一小時的車到法院報到。簽完名之後被告知「法官還在開別的庭,請等一下」。一等就是三小時。你坐在走廊的硬椅子上,看著手機裡老闆問你什麼時候回來的訊息,不知道該怎麼回。這條法律就是為了對抗這種情況而存在的。它規定被告因傳喚到場後,法院應該「按時」訊問,除非有確實不得已的事由。換句話說,法院不能隨便讓你等。你不是來法院排隊的,你是被強制要求來的。既然國家動用了傳喚的權力要求你出現,國家就有義務不浪費你的時間。這條看起來像軟性的宣示條款,但它背後的邏輯是: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最小化。你被傳喚到場的那一刻起,你的行動自由就受到了事實上的限制,你不能離開,不能做別的事。拖越久,限制越大。
刑事訴訟法第 74 條係課予法院對到場被告「按時訊問」之義務性規範,其立法精神在於人身自由限制最小化:國家既已動用傳喚權強制被告到場,即負有不浪費被告時間的對應義務。例外要件為「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屬嚴格解釋的少數情形。
嚴格來說,本條沒有規定違反的具體罰則。但你有權依刑事訴訟法第 194 條向法院聲請到場日費和旅費(包含交通費)。如果法院反覆不按時訊問導致你嚴重損失,可向司法院提出陳情。內行人提示:每次到法院都保留交通票據和請假證明。萬一需要聲請日旅費,這些都是佐證。
不行。「確有不得已之事故」是嚴格的例外要件,必須是真正無法控制的突發狀況,如前一庭被告突然翻供需要緊急處理、臨時收到羈押聲請必須優先裁定。排庭管理不當不構成不得已事故。內行人提示:如果同一位法官的庭經常嚴重延遲,這反映的是排庭問題,可以透過書記官長或司法院反映。
課予法院對因傳喚到場被告之按時訊問義務,例外限於確有不得已之事故,立法精神為人身自由限制最小化。
真正無法控制的突發狀況,如緊急羈押聲請、前庭被告突翻供需處理。「排庭排太滿」不算,屬法院行程管理問題。
依傳票所載「應到日時」及時開始訊問程序,不得無故拖延。實務上以合理範圍(一般等待 1 小時內)為界。
人身自由與時間自主權。國家強制傳喚使你行動受限,本條限制此限制的時間範圍。
向書記官報到記錄到場時間,超過 1 小時禮貌詢問進度,保留交通與請假證明備用。
依刑訴 194 條向法院聲請,附上交通票根、請假證明,由法院核算。
請書記官記錄實際到場時間與開庭時間,留存傳票影本,必要時請其他在場當事人作證。
依勞基法屬公假,雇主應給薪。雇主拒絕可向勞工局申訴,傳票即為公假證明。
74 條是傳喚到場後的按時訊問義務,93 條是拘提逮捕後的即時訊問義務(24 小時內)。後者強制力更強、時限更明確。
不直接適用,但民事訴訟法亦有類似精神(如民訴 195 條相關規定)。本條限刑事程序。
| scenario | is_legitimate_excuse | legal_basis | victim_remedy |
|---|---|---|---|
| 前一庭緊急羈押聲請 | 是 | 刑訴 74 但書「確有不得已之事故」 | 聲請日費旅費 |
| 法官同日排 8 庭,普遍延誤 3 小時 | 否 | 屬法院行程管理問題 | 司法院陳情 + 聲請日費旅費 |
| 證人突然不到場致庭程改動 | 是(部分) | 突發不可控因素 | 聲請日費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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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親屬,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被告因傳喚到場者,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應按時訊問之。
被告因傳喚到場者,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應按時訊問之。
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親屬,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被告因傳喚到場者,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應按時訊問之。
被告因傳喚到場者,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應按時訊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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