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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院台廳刑一字第 05013 號
要旨
各法院製作刑事傳票,既已依法記載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之文字,自無另行加蓋「抗傳即拘」戳記之必要
主旨
各法院製作刑事傳票,既已依法記載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之文字,自無另行加蓋「抗傳即拘」戳記之必要,請 查照。
說明
按刑事被告或證人之傳票注意事項欄第一項、第二項,原已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各規定,印有「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之文字,殊無另行加蓋「抗傳即拘」戳記之必要,前經本院於七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 (七十) 院台廳二字第○六三一一號函示辦理在案,惟間有部分法院仍於刑事傳票加蓋「抗傳即拘」戳記,致生被傳人之誤會,亟待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