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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檢字第 511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受刑人經法院宣告緩刑並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屢經通知拒不到案或去向不明,應如何執行案

主旨

關於受刑人經法院宣告緩刑並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屢經通知拒不到案或去向不明,應如何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復七十八年三月一日檢彥執字第五五四七號函。

二 保安處分之執行,除感化教育外,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檢察官執行首開案件,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檢字第 511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3 月 15 日發布,要旨:受刑人經法院宣告緩刑並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屢經通知拒不到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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