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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 條(裁判書及應備文件之解送)

  1. 1.保安處分之執行,檢察官應將受處分人連同裁判書及應備文件,命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解送至保安處分處所。
  2. 2.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保安處分之執行,除感化教育外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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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條,檢察官在執行保安處分時,應將受處分人與相關文件一同交給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並由他們將受處分人送往保安處分的地方。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的規定,保安處分的執行除了感化教育外,也適用該條的規定。這表示在執行保安處分時,也需要遵守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某人因犯罪行為被判處保安處分,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條的規定,檢察官會將該人和相關文件交給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並由他們將該人送到執行保安處分的地方。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的規定,該人在執行保安處分期間可能還需要接受感化教育等相關措施。 請注意,以上所提到的範例僅為解釋該條規定時的一種可能情況,實際應用時需參考具體的法律情境和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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