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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 條(裁判書及應備文件之解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安處分之執行,檢察官應將受處分人連同裁判書及應備文件,命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解送至保安處分處所。
  2.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保安處分之執行,除感化教育外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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