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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 條(解送之例外及免除執行之原因)

  1. 1.受處分人經檢查後,罹有急性傳染病或重大疾病者,檢察官不得命令解送,並應斟酌情形,先送醫院治療或責付於相當之人。但發見受處分人身體有畸形、身心障礙或痼疾不適於強制工作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
  2. 2.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得準用前項前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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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條,受處分人經檢查後若罹有急性傳染病或重大疾病,檢察官不得命令解送,而應考慮情況,優先送醫院治療或責付相應的人。然而,如果發現受處分人身體有畸形、身心障礙或慢性疾病,並且不適合進行強制工作,檢察官可以請求法院裁定免除其處分的執行。此外,懷胎五個月以上或分娩未滿兩個月的婦女,也可以適用前述規定。 作為相關參考,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懷疑被傳染者,主管機關可以命令留驗、遷入指定地點檢查、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措施。如果違反主管機關的命令,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處罰。此外,受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而受監護處分的人,在精神病院或醫院接受處分期間,應施以適當戒護和監視,以防止對社會產生危害。另外,法務部可以指定一個觀護人負責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事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向原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對於檢察官執行的指揮是否不當。另外,保安處分是刑罰的補充制度,對於假釋出獄的人,可以進行保護管束,以監督其釋放後的行為和輔導其適應社會生活,期望能保持良好行為。如果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了保護管束規則並且情節嚴重,假釋可以被撤銷,這也是刑事裁判的一部分。如果受刑人對檢察官的指揮撤銷假釋有異議,可以向原判決中所指明的法院聲明異議,尋求救濟。然而,未經檢察官的指揮和執行,法務部撤銷假釋的決定則沒有異議的空間。 作為相關參考,根據《保安處分法》,當法院對於被處分人之行為重大程度、危險性和期待對未來行為的預測等因素進行考量後,判斷一般保安處分是否必要時,須符合比例原則。此外,根據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宣告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的部分違憲,但在個案情節中,如果考慮到行為的嚴重性、危險性以及對未來行為的期待是相當的,符合比例原則的話,仍然可以適用保安處分作特別的預防措施,以達到教化和治療的目的。然而,原判決對上訴人所犯罪行並未就個案情節、行為的嚴重性、危險性以及對未來行為的期待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等因素進行審查和說明,並未宣告必要的保安處分,這也是未適當考量到相關因素的原因。 以上資料以《傳染病防治法》、《保安處分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以及相關判決和裁定為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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