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臺函字第 14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中之學生患病之處理

全文內容

一、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中之學生患病之處理,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四十五條既設有規定,自應依規定辦理。

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條前段及少年輔育院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乃係指受處分人送執行前罹患急性傳染病或重大疾病或入院經健康檢查,少年輔育院拒收時,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為之處置,核與已入院執行中患病之情形不同,本部司法官訓練所第二、三期研究專是第三十六號問題之見解,宜予變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臺函字第 14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10 月 05 日發布,要旨: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中之學生患病之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