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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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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強制治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1 年 02 月 18 日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七章 強制治療
§ 78–81
共 4 條
第 78 條
強制治療處所
開啟 ›
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
第 79 條
執行處所應注意受處分人之身體健康
開啟 ›
執行
強制治療處分
之處所,應切實治療,並注意受強制治療處分人之身體健康。
第 80 條
應隔離及監視行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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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治療處所,對於患嚴重之花柳病者,應予隔離,並監視其行動。
第 81 條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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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治療處所,於治癒時,應通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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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護管束
§ 64–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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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驅逐出境
§ 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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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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