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8 條(強制治療處所)
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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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8條,強制治療處所可以是公營或私營的醫療機構。這些機構的任務是提供適當的醫療環境和治療,以確保受監護處分的人能夠接受必要的精神或心理治療。根據修正前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被判處強制治療處分的人可能是因犯有某些特定罪行,且經鑑定評估後被認為需要接受治療的人。例如,在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定有再犯危險的情況下,犯有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等罪行的被告可以被宣告強制治療處分。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可能被要求入住強制治療處所,以接受適當的治療和監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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