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8條,強制治療處所可以是公營或私營的醫療機構。這些機構的任務是提供適當的醫療環境和治療,以確保受監護處分的人能夠接受必要的精神或心理治療。根據修正前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被判處強制治療處分的人可能是因犯有某些特定罪行,且經鑑定評估後被認為需要接受治療的人。例如,在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定有再犯危險的情況下,犯有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等罪行的被告可以被宣告強制治療處分。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可能被要求入住強制治療處所,以接受適當的治療和監護。
強制治療處所,為花柳病院、麻瘋病院或公立醫院。
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
立法理由一、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業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公布施行,其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其他法令所稱之痲瘋(癲)病與痲瘋(癲)病病人,自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修正之。 二、漢生病之傳染性不高,不需以隔離之方式治療,故刪除關於漢生病之規定。 三、目前並無專事治療花柳病與漢生病之處所,爰將本條條文修正為「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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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治療處所,為花柳病院、麻瘋病院或公立醫院。
一、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業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公布施行,其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其他法令所稱之痲瘋(癲)病與痲瘋(癲)病病人,自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修正之。 二、漢生病之傳染性不高,不需以隔離之方式治療,故刪除關於漢生病之規定。 三、目前並無專事治療花柳病與漢生病之處所,爰將本條條文修正為「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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