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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77-1期間屆滿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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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並應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7-1條,當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的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必須向檢察官作報告。而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的情況,檢察官則需要通知原執行監獄的典獄長。以此法條為例,執行保護管束者在保護管束期間屆滿後報告給檢察官的行為,以及檢察官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的義務,都是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進行的。

立法沿革 1

(0640117 增訂)

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並應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立法理由受保護管束人受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使檢察官或典獄長知悉。爰增訂本條,令執行保護管束者負報告之責。

  • 保護管束名詞
  • 保護管束期間名詞
  •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名詞
(0640117 增訂)

受保護管束人受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使檢察官或典獄長知悉。爰增訂本條,令執行保護管束者負報告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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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7-1 條規定:「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並應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