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7-1 條(期間屆滿之報告)
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並應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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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7-1條,當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的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必須向檢察官作報告。而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的情況,檢察官則需要通知原執行監獄的典獄長。以此法條為例,執行保護管束者在保護管束期間屆滿後報告給檢察官的行為,以及檢察官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的義務,都是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進行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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