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並應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7-1條,當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的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必須向檢察官作報告。而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的情況,檢察官則需要通知原執行監獄的典獄長。以此法條為例,執行保護管束者在保護管束期間屆滿後報告給檢察官的行為,以及檢察官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的義務,都是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進行的。
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並應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立法理由受保護管束人受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使檢察官或典獄長知悉。爰增訂本條,令執行保護管束者負報告之責。
受保護管束人受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使檢察官或典獄長知悉。爰增訂本條,令執行保護管束者負報告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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