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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7-1 條(期間屆滿之報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並應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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