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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八章 驅逐出境

§ 82–876

85交通工具之利用
  1. 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持有其本國護照前往其所屬國,或持有其他地區之入境許可,公私舟、車、航空器在該地設有停站者,不得拒絕搭乘。
  2. 前項舟、車、航空站,拒絕被驅逐之外國人搭乘,得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依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一款處罰之。
86居留期間之處置
  1. 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如因即時無相當舟、車、航空器可供搭乘,而生活困難者,其居留期間,仍應供給飲食及住宿。
  2. 前項居留期間內,警察機關應負責監視其行動,有重大事由,不得拘束其身體。
87旅費負擔
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應由其本人負擔。如確屬赤貧無力負擔時,執行機關應另請專款辦理之。
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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