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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86 條(居留期間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如因即時無相當舟、車、航空器可供搭乘,而生活困難者,其居留期間,仍應供給飲食及住宿。
  2. 前項居留期間內,警察機關應負責監視其行動,有重大事由,不得拘束其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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