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應由其本人負擔。如確屬赤貧無力負擔時,執行機關應另請專款辦理之。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87條,受驅逐出境處分的外國人應負擔自己所需的旅費。然而,如果該外國人確定是貧困且無力負擔旅費,執行機關應另行請專款來支付旅費。 這項規定的範例是:如果一個外國人被判處驅逐出境並需要返回他們的國家,該人應該自己支付旅費。然而,如果被驅逐的外國人是一個貧困的人,無法負擔旅費,處分的執行機關應該請專門的款項來支付他們的旅費。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應由其本人負擔。如確屬赤貧無力負擔時,執行機關應另請專款辦理之。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應由其本人負擔。如確屬赤貧無力負擔時,執行機關應另請專款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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