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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檢字第 9570 號
要旨
關於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如其本人無力負擔時,應由指揮執之檢察署或受指揮執行之警察機關負擔疑義一案,函復如下:按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應由其本人負擔,如確屬赤貧無力負擔時,執行機關應另請專款辦理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八十七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之執行機關,依同法第八十二條「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由檢察官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之規定,應指司法警察機關而言,故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如其本人無力負擔時,應由執行之司法警察機關依首開規定,另請專款辦理之。
全文內容
關於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如其本人無力負擔時,應由指揮執之檢察署或受指揮執行之警察機關負擔疑義一案,函復如下:按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應由其本人負擔,如確屬赤貧無力負擔時,執行機關應另請專款辦理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八十七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之執行機關,依同法第八十二條「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由檢察官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之規定,應指司法警察機關而言,故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如其本人無力負擔時,應由執行之司法警察機關依首開規定,另請專款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