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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檢字第 95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如其本人無力負擔時,應由指揮執之檢察署或受指揮執行之警察機關負擔疑義一案,函復如下:按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應由其本人負擔,如確屬赤貧無力負擔時,執行機關應另請專款辦理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八十七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之執行機關,依同法第八十二條「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由檢察官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之規定,應指司法警察機關而言,故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如其本人無力負擔時,應由執行之司法警察機關依首開規定,另請專款辦理之。

全文內容

關於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如其本人無力負擔時,應由指揮執之檢察署或受指揮執行之警察機關負擔疑義一案,函復如下:按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應由其本人負擔,如確屬赤貧無力負擔時,執行機關應另請專款辦理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八十七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之執行機關,依同法第八十二條「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由檢察官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之規定,應指司法警察機關而言,故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如其本人無力負擔時,應由執行之司法警察機關依首開規定,另請專款辦理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法檢字第 95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07 月 05 日發布,要旨:關於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如其本人無力負擔時,應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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