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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85 條(交通工具之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持有其本國護照前往其所屬國,或持有其他地區之入境許可,公私舟、車、航空器在該地設有停站者,不得拒絕搭乘。
  2. 前項舟、車、航空站,拒絕被驅逐之外國人搭乘,得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依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一款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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