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85條的規定: 1. 如果有外國人受到驅逐出境處分,並持有本國護照或其他地區的入境許可,且在相應的船、車、航空站有停站點,則不得拒絕他們的乘坐。 2. 如果上述船、車、航空站拒絕被驅逐的外國人搭乘,當地司法警察機關有權依照違警罰法第54條第11款進行處罰。 參考資料: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85條 2. 違警罰法第54條第11款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持有其本國護照前往其所屬國,或持有其他地區之入境許可,公私舟、車、航空器在該地設有停站者,不得拒絕搭乘。 前項舟、車、航空站拒絕被驅逐之外國人搭乘,得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依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一款處罰之。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持有其本國護照前往其所屬國,或持有其他地區之入境許可,公私舟、車、航空器在該地設有停站者,不得拒絕搭乘。 前項舟、車、航空站拒絕被驅逐之外國人搭乘,得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依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一款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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