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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85交通工具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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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持有其本國護照前往其所屬國,或持有其他地區之入境許可,公私舟、車、航空器在該地設有停站者,不得拒絕搭乘。
  2. 2.前項舟、車、航空站,拒絕被驅逐之外國人搭乘,得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依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一款處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85條的規定: 1. 如果有外國人受到驅逐出境處分,並持有本國護照或其他地區的入境許可,且在相應的船、車、航空站有停站點,則不得拒絕他們的乘坐。 2. 如果上述船、車、航空站拒絕被驅逐的外國人搭乘,當地司法警察機關有權依照違警罰法第54條第11款進行處罰。 參考資料: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85條 2. 違警罰法第54條第11款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持有其本國護照前往其所屬國,或持有其他地區之入境許可,公私舟、車、航空器在該地設有停站者,不得拒絕搭乘。   前項舟、車、航空站拒絕被驅逐之外國人搭乘,得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依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一款處罰之。

  • 驅逐出境名詞
  • 持有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第五十四條第十一款條文
(0520521 制定)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持有其本國護照前往其所屬國,或持有其他地區之入境許可,公私舟、車、航空器在該地設有停站者,不得拒絕搭乘。   前項舟、車、航空站拒絕被驅逐之外國人搭乘,得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依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一款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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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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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85 條規定:「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持有其本國護照前往其所屬國,或持有其他地區之入境許可,公私舟、車、航空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8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