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應將受驅逐出境處分外國人之經過詳情彙送外交部;必要時,由外交部通知受處分人所屬國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84條規定,檢察官在執行驅逐出境處分對於外國人時,應將受驅逐出境處分的經過詳情彙送外交部。根據需要,外交部可通知受處分人所屬國家的駐中華民國使領館。這意味著在執行驅逐出境處分時,檢察官有義務向外交部報告處分的詳細情況。在必要的情況下,外交部可通知受處分人所屬國的駐中華民國使領館。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外交部充分了解處分的情況並與相關國家的駐官方進行聯繫。
檢察官應將受驅逐出境處分外國人之經過詳情彙送外交部;必要時,由外交部通知受處分人所屬國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
檢察官應將受驅逐出境處分外國人之經過詳情彙送外交部;必要時,由外交部通知受處分人所屬國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