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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83驅逐出境之先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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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檢察官應於刑之執行完畢一個月前或赦免後,先行通知司法警察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83條是指當外國人受到驅逐出境處分後,檢察官應在刑罰執行完畢前一個月或赦免之後,提前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根據法律規定,這個通知的目的是確保相關執法機關有足夠的時間和資源來監督並執行驅逐出境處分。然而,我沒有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個法條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檢察官應於刑之執行完畢一個月前或赦免後,先行通知司法警察機關。

  • 驅逐出境名詞
  • 赦免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0520521 制定)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檢察官應於刑之執行完畢一個月前或赦免後,先行通知司法警察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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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83 條規定:「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檢察官應於刑之執行完畢一個月前或赦免後,先行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8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