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檢察官應於刑之執行完畢一個月前或赦免後,先行通知司法警察機關。
根據我所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83條是指當外國人受到驅逐出境處分後,檢察官應在刑罰執行完畢前一個月或赦免之後,提前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根據法律規定,這個通知的目的是確保相關執法機關有足夠的時間和資源來監督並執行驅逐出境處分。然而,我沒有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個法條的解釋。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檢察官應於刑之執行完畢一個月前或赦免後,先行通知司法警察機關。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檢察官應於刑之執行完畢一個月前或赦免後,先行通知司法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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