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由檢察官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82 條規定,當外國人受到驅逐出境處分時,該處分的執行責任由檢察官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這意味著檢察官負責下達驅逐出境的處分,並將執行的責任轉交給司法警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負責確保驅逐出境處分得以有效執行,包括協助外國人離開該國境內。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法律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的規定能夠得到妥善執行,同時確保執行的程序和方法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參考資料: 保安處分執行法,2014年修正,第82條。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由檢察官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由檢察官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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