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治療處所,於治癒時,應通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81條,當受監護處分的強制治療處所判定被監護人已經治癒時,該處所應通知執行監護處分的檢察官。這意味著當強制治療完成並被認定病情好轉,治療處所需通知檢察官,由檢察官做最終裁定是否解除監護處分。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81條本文。
強制治療處所,於治癒時,應通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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