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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 條(拒絕執行)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移送執行之受處分人,有前條情形者,得拒絕執行。但應先送醫院治療或責付相當之人,並通知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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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條規定,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如果具有前條規定的情形,可以拒絕執行。然而,在拒絕執行之前,保安處分處所應該先將受處分人送往醫院治療或者指派相應的人負責照顧,並且通知檢察官。 根據這條法條的解釋,如果受處分人出現某些情況,保安處分處所可以拒絕執行處分。這時,保安處分處所必須先將受處分人送往醫院接受治療,或者指定其他適當的人負責照顧。同時,保安處分處所也需要通知檢察官相關情況。例如,如果受處分人出現嚴重身體不適或精神狀況不穩定等情況,保安處分處所可以拒絕執行處分,並將受處分人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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