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 條(拒絕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移送執行之受處分人,有前條情形者,得拒絕執行。但應先送醫院治療或責付相當之人,並通知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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