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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7拒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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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處所,對於移送執行之受處分人,有前條情形者,得拒絕執行。但應先送醫院治療或責付相當之人,並通知檢察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條規定,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如果具有前條規定的情形,可以拒絕執行。然而,在拒絕執行之前,保安處分處所應該先將受處分人送往醫院治療或者指派相應的人負責照顧,並且通知檢察官。 根據這條法條的解釋,如果受處分人出現某些情況,保安處分處所可以拒絕執行處分。這時,保安處分處所必須先將受處分人送往醫院接受治療,或者指定其他適當的人負責照顧。同時,保安處分處所也需要通知檢察官相關情況。例如,如果受處分人出現嚴重身體不適或精神狀況不穩定等情況,保安處分處所可以拒絕執行處分,並將受處分人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移送執行之受處分人,有前條情形者,得拒絕執行。但應先送醫院治療或責付相當之人,並通知檢察官。

(0520521 制定)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移送執行之受處分人,有前條情形者,得拒絕執行。但應先送醫院治療或責付相當之人,並通知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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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 條規定:「保安處分處所,對於移送執行之受處分人,有前條情形者,得拒絕執行。但應先送醫院治療或責付相當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