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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刑(五)字第 49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5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查本部本年五月二十四日台 55.令刑 (三) 字第二九二七號令係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而言,上開規定自應適用於感化教育處分,與台南地檢處本年八月二日菁檢執心字第七一一七號函所稱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僅適用於判處強制工作者」之情形有別。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條係指受處分人未移送執行前之情形而言,本案貴院學生陳某、林某第二名,既經台南地檢處移送執行,並由貴院送請精神醫院診斷結果證明罹有精神病屬實,自宜參照同法第七條「保安處分處所,對於移送執行之受處分人,有前條之情形者,得拒絕執行,但應先送醫院治療或責付相當之人,並通知檢察官」之規定處理。

全文內容

查本部本年五月二十四日台 55.令刑 (三) 字第二九二七號令係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而言,上開規定自應適用於感化教育處分,與台南地檢處本年八月二日菁檢執心字第七一一七號函所稱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僅適用於判處強制工作者」之情形有別。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條係指受處分人未移送執行前之情形而言,本案貴院學生陳某、林某第二名,既經台南地檢處移送執行,並由貴院送請精神醫院診斷結果證明罹有精神病屬實,自宜參照同法第七條「保安處分處所,對於移送執行之受處分人,有前條之情形者,得拒絕執行,但應先送醫院治療或責付相當之人,並通知檢察官」之規定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5)台函刑(五)字第 49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5 年 08 月 23 日發布,要旨:查本部本年五月二十四日台 55.令刑 (三) 字第二九二七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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