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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8裁判書及應備文件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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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調查其裁判書及應備文件,如不具備時,得通知檢察官補送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8條的規定,當受處分人入住保安處分所時,應對其裁判書和應備文件進行調查。如果受處分人沒有這些文件,可以通知檢察官補充提供。 根據這個法條,當受處分人被送到保安處分所時,該處分所有義務對受處分人的裁判書和應備文件進行調查。這可以確保處分所了解受處分人的背景和情況,並判斷其是否具備參與保安處分計劃的資格。如果受處分人沒有這些文件,保安處分所可以通知檢察官提供相應的文件,以便有效執行保安處分。示例情境可以是,在受處分人入住保安處分所時,處分所的工作人員對其進行調查,發現受處分人的裁判書和其他必要文件不完整或遺失,因此向相關的檢察官提出通知,要求檢察官補充提供相關文件。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調查其裁判書及應備文件,如不具備時,得通知檢察官補送之。

  • 保安處分名詞
  • 裁判名詞
(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調查其裁判書及應備文件,如不具備時,得通知檢察官補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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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8 條規定:「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調查其裁判書及應備文件,如不具備時,得通知檢察官補送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