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調查其裁判書及應備文件,如不具備時,得通知檢察官補送之。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8條的規定,當受處分人入住保安處分所時,應對其裁判書和應備文件進行調查。如果受處分人沒有這些文件,可以通知檢察官補充提供。 根據這個法條,當受處分人被送到保安處分所時,該處分所有義務對受處分人的裁判書和應備文件進行調查。這可以確保處分所了解受處分人的背景和情況,並判斷其是否具備參與保安處分計劃的資格。如果受處分人沒有這些文件,保安處分所可以通知檢察官提供相應的文件,以便有效執行保安處分。示例情境可以是,在受處分人入住保安處分所時,處分所的工作人員對其進行調查,發現受處分人的裁判書和其他必要文件不完整或遺失,因此向相關的檢察官提出通知,要求檢察官補充提供相關文件。
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調查其裁判書及應備文件,如不具備時,得通知檢察官補送之。
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調查其裁判書及應備文件,如不具備時,得通知檢察官補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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