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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8 條(裁判書及應備文件之調查)

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調查其裁判書及應備文件,如不具備時,得通知檢察官補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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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8條的規定,當受處分人入住保安處分所時,應對其裁判書和應備文件進行調查。如果受處分人沒有這些文件,可以通知檢察官補充提供。 根據這個法條,當受處分人被送到保安處分所時,該處分所有義務對受處分人的裁判書和應備文件進行調查。這可以確保處分所了解受處分人的背景和情況,並判斷其是否具備參與保安處分計劃的資格。如果受處分人沒有這些文件,保安處分所可以通知檢察官提供相應的文件,以便有效執行保安處分。示例情境可以是,在受處分人入住保安處分所時,處分所的工作人員對其進行調查,發現受處分人的裁判書和其他必要文件不完整或遺失,因此向相關的檢察官提出通知,要求檢察官補充提供相關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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