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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9參考事項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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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調查其個人關係、犯罪原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執行保安處分之參考事項,並命捺指紋或為照像等識別之必要事項。
  2. 2.前項調查,得請求機關、團體或私人提出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9條的規定,當受處分人進入保安處分所時,應進行相關調查以作為執行保安處分的參考。這些調查事項包括個人關係、犯罪原因、動機、性行為、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以及其他與執行保安處分相關的事項。此外,還可以要求機構、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報告作為調查的依據。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被判處保安處分並被指定入住特定處所,執行機關可以調查該人的家庭背景、過去的犯罪紀錄、心理狀況、學歷和就業情況等,以瞭解其行為背後的原因和動機。執行機關也可以要求相關機構或人士提供相關報告,例如精神醫院可以提供有關該人的精神狀況和治療歷史的報告。這些調查資料可以作為執行保安處分的參考,幫助確定適當的處遇方式和治療計劃。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調查其個人關係、犯罪原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執行保安處分之參考事項,並命捺指紋或為照相等識別之必要事項。   前項調查,得請求機關、團體或私人提出報告。

  • 保安處分名詞
(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調查其個人關係、犯罪原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執行保安處分之參考事項,並命捺指紋或為照相等識別之必要事項。   前項調查,得請求機關、團體或私人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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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調查其個人關係、犯罪原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