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9條的規定,當受處分人進入保安處分所時,應進行相關調查以作為執行保安處分的參考。這些調查事項包括個人關係、犯罪原因、動機、性行為、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以及其他與執行保安處分相關的事項。此外,還可以要求機構、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報告作為調查的依據。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被判處保安處分並被指定入住特定處所,執行機關可以調查該人的家庭背景、過去的犯罪紀錄、心理狀況、學歷和就業情況等,以瞭解其行為背後的原因和動機。執行機關也可以要求相關機構或人士提供相關報告,例如精神醫院可以提供有關該人的精神狀況和治療歷史的報告。這些調查資料可以作為執行保安處分的參考,幫助確定適當的處遇方式和治療計劃。
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調查其個人關係、犯罪原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執行保安處分之參考事項,並命捺指紋或為照相等識別之必要事項。 前項調查,得請求機關、團體或私人提出報告。
受處分人入保安處分處所時,應調查其個人關係、犯罪原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執行保安處分之參考事項,並命捺指紋或為照相等識別之必要事項。 前項調查,得請求機關、團體或私人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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