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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68 條(停止執行受刑人之醫療)
依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情形停止執行者,檢察官得將受刑人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 468 條授權檢察官,對因心神喪失或重病停止執行的受刑人,得送入醫院或適當處所安置。
Q · 停止執行後,檢察官真的可以強制把人送進醫院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68 條,當受刑人因心神喪失或罹患重病恐不能保其生命而停止執行自由刑時,檢察官「得」將其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這是裁量權不是義務:若家屬能提出可行的自行照護方案,檢察官可不行使;若受刑人需專業醫療或無人照顧,檢察官則會主動送醫安置。
白話解讀
前一條(467 條)停止執行了,然後呢?受刑人不能繼續服刑,但如果他處於心神喪失或重病狀態,總不能丟在家裡不管。468 條給了檢察官一個權力:把他送進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重點是「得」字,這是裁量權不是義務。如果受刑人家屬有能力照顧(例如送到私人療養院、聘看護在家照顧),檢察官也可以不送。但如果受刑人的狀況需要專業醫療、或者家屬沒有能力(例如獨居老人、無家可歸者),檢察官就會主動介入,送到指定的公立醫院或專門機構。這條是前一條的配套:停止執行不等於拋棄受刑人,國家仍然有最低限度的照顧義務。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68 條為自由刑停止執行後的安置配套規定:當受刑人因心神喪失或重病而依第 467 條第一款、第四款停止執行時,授權檢察官得將其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體現國家在停止執行後仍保有的最低照顧與管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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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468 條是什麼?▾
停止執行自由刑後,授權檢察官把受刑人送醫安置的配套條文。
Q2檢察官送醫的費用誰付?▾
送入公立醫院或司法精神機構原則由國庫負擔;私立機構依各署實務與家屬協商。
Q3可以拒絕檢察官送家人去醫院嗎?▾
單純拒絕無依據,但可提具體替代照護方案供檢察官評估。
Q4停止執行後人就自由了嗎?▾
不是。檢察官得依本條強制安置,這是行政處置不需本人同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刑訴468送醫 | 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 |
|---|---|---|
| 適用對象 | 心神喪失/重病停止執行的受刑人 | 符合要件的嚴重病人 |
| 發動者 | 檢察官(裁量) | 醫療機構聲請、審查機制決定 |
| 費用 | 公立機構原則國庫負擔 | 依健保與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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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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