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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67 條(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

受徒刑或拘役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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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規定,受徒刑或拘役者若心神喪失、懷胎五月以上、生產未滿二月或重病恐危及生命,檢察官應停止執行至事由消滅。

Q · 判刑確定後,什麼情況可以暫緩入監?

依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受徒刑或拘役確定後,若有四種情形之一,檢察官應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二、懷胎五月以上;三、生產未滿二月;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停止只到痊癒或事故消滅為止,刑期一天不減,狀況恢復仍須入監服完。

白話解讀

法律允許刑罰「暫停」。被判徒刑或拘役確定了,本來該進去服刑,但如果你的身體或處境落在這四種情形之一:心神喪失(精神狀態已經無法理解自己在做什麼)、懷胎五個月以上、生產未滿兩個月、或有重病到執行下去恐怕會死,檢察官必須暫停執行,等你痊癒或事故消滅才繼續。這不是特赦,不是減刑,是時間暫停鍵。等你狀況恢復,刑期還是要去服完,一天都不會少。這條的存在解釋了一件大家常誤會的事:新聞上某某大老闆判刑確定但遲遲沒入監,很多時候不是「喬好了」,而是依本條申請停止執行。律師手上握有這條,就等於握有一張「何時入監」的談判籌碼。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為自由刑停止執行之規定,列舉心神喪失、懷胎五月以上、生產未滿二月、現罹疾病恐危及生命四款法定事由,由檢察官指揮於事由消滅前暫停執行,屬執行程序上之延期機制,而非刑罰之免除或減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判刑確定後多久要入監?

無法定緩衝期,檢察官隨時可傳喚報到,合法延後只能依本條四款或第 466 條之 1 重病聲請。

Q2懷孕被判刑會停止執行嗎?

懷胎五月以上依第二款應停止執行,檢察官無裁量空間;產後另有兩個月恢復期。

Q3慢性病可以聲請停止執行嗎?

通常不夠。第四款門檻是恐因執行不能保其生命,糖尿病高血壓等監所可控制者多半不符。

Q4停止執行等於不用坐牢嗎?

不是。停止只是時間暫停,事由消滅後檢察官再度指揮執行,刑期不減。

Q5停止執行要附什麼文件?

第四款須主治醫師意見書與診斷證明,載明執行對生命的具體風險;二三款附產檢與戶政證明。

Q6停止執行的聲請向誰提出?

向執行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停止執行聲請狀,由其指揮審查。

Q7心神喪失停止執行要做什麼?

第一款須精神鑑定,認定執行當時無受罰能力,與犯罪當時的刑法第 19 條不同。

Q8被害人能反對對方停止執行嗎?

可向執行檢察官提出反證,例如對方生活動態顯示病況非真,請檢察官重新評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別核心門檻舉證重點
第一款 心神喪失執行當時無受罰能力精神鑑定報告
第二款 懷胎五月以上懷孕週數達標即應停止產檢與週數證明
第三款 生產未滿二月產後恢復期生產與戶政證明
第四款 現罹疾病恐因執行不能保其生命主治醫師意見書+具體生命風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480条・第482条(心神喪失・疾病等による刑の執行停止)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70조·제471조(자유형의 집행정지)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265条(暂予监外执行:怀孕、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 德國StPO § 455(Aufschub der Vollstreckung bei Vollzugsuntauglichkeit)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20-1-1(suspension de peine pour raison médicale)
🇺🇸 美國18 U.S.C. § 3582(c)(1)(A)(compassionate release,無完全對應之懷孕/心神停止統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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