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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67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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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徒刑或拘役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規定,受徒刑或拘役者若心神喪失、懷胎五月以上、生產未滿二月或重病恐危及生命,檢察官應停止執行至事由消滅。

Q · 判刑確定後,什麼情況可以暫緩入監?

心神喪失、懷孕五月以上、產後未滿兩月、重病恐危及生命

依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受徒刑或拘役確定後,若有四種情形之一,檢察官應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二、懷胎五月以上;三、生產未滿二月;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停止只到痊癒或事故消滅為止,刑期一天不減,狀況恢復仍須入監服完。

白話解讀

法律允許刑罰「暫停」。被判徒刑或拘役確定了,本來該進去服刑,但如果你的身體或處境落在這四種情形之一:心神喪失(精神狀態已經無法理解自己在做什麼)、懷胎五個月以上、生產未滿兩個月、或有重病到執行下去恐怕會死,檢察官必須暫停執行,等你痊癒或事故消滅才繼續。這不是特赦,不是減刑,是時間暫停鍵。等你狀況恢復,刑期還是要去服完,一天都不會少。這條的存在解釋了一件大家常誤會的事:新聞上某某大老闆判刑確定但遲遲沒入監,很多時候不是「喬好了」,而是依本條申請停止執行。律師手上握有這條,就等於握有一張「何時入監」的談判籌碼。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為自由刑停止執行之規定,列舉心神喪失、懷胎五月以上、生產未滿二月、現罹疾病恐危及生命四款法定事由,由檢察官指揮於事由消滅前暫停執行,屬執行程序上之延期機制,而非刑罰之免除或減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媽媽被判六個月確定,有糖尿病高血壓,可以聲請停止執行嗎?

單純慢性病通常不符合第四款「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門檻,監所有醫療設施可控制慢性病。除非病況嚴重到隨時有生命危險(如洗腎末期、心臟衰竭、化療中)才有機會。聲請重點不是有什麼病,而是這個病在監所環境執行會有什麼具體生命風險,醫師意見書要寫到這麼具體。

Q2懷孕的婦女被判刑,一定會停止執行嗎?

懷胎五月以上依第二款是應停止執行,檢察官無裁量空間;未滿五月不在本條範圍,但可依第四款主張恐危及母體或胎兒生命爭取。生產後依第三款另有兩個月恢復期。此款設計為保護胎兒與新生兒,舉證相對低,備齊產檢與週數證明即可。

Q3刑事訴訟法 467 條是什麼?

自由刑停止執行規定,列舉心神喪失、懷孕五月以上、產後未滿二月、重病恐危及生命四款,事由消滅前暫停執行。

Q4停止執行和免除刑罰差在哪?

停止執行是時間暫停,事由消滅後恢復、刑期不減;免除是不必服刑。467 條只給暫停不給免除。

Q5什麼叫恐因執行不能保其生命?

指疾病嚴重到入監執行會有立即生命危險,非一般慢性病,須醫師具體說明執行下的風險。

Q6467 條第一款心神喪失跟刑法 19 條差在哪?

刑法 19 條看犯罪當時影響是否判刑;467 條第一款看執行當時影響何時執行。

Q7停止執行怎麼聲請?

判決確定後備齊醫療或身分證據,由律師或本人向執行檢察署遞停止執行聲請狀。

Q8重病停止執行要附什麼證據?

主治醫師意見書+診斷證明,須載明執行對生命的具體風險,而非只列病名。

Q9懷孕停止執行要準備什麼?

產檢紀錄與懷孕週數證明,懷胎五月以上即應停止,舉證門檻相對低。

Q10停止後什麼時候要入監?

痊癒或產後滿兩月等事由消滅後,依檢察官指揮到案,拒不到案會遭拘提通緝。

Q11467 條停止執行 vs 466 條之 1 重病延期差在哪?

467 條是執行中的法定停止事由,466 條之 1 是入監前的重病延期聲請,常合併主張。

Q12467 條 vs 緩刑差在哪?

緩刑是判決時暫不執行附條件免除;467 條是確定後因人身狀態暫停,刑期不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別核心門檻舉證重點
第一款 心神喪失執行當時無受罰能力精神鑑定報告
第二款 懷胎五月以上懷孕週數達標即應停止產檢與週數證明
第三款 生產未滿二月產後恢復期生產與戶政證明
第四款 現罹疾病恐因執行不能保其生命主治醫師意見書+具體生命風險

核心門檻

第一款 心神喪失
執行當時無受罰能力
第二款 懷胎五月以上
懷孕週數達標即應停止
第三款 生產未滿二月
產後恢復期
第四款 現罹疾病
恐因執行不能保其生命

舉證重點

第一款 心神喪失
精神鑑定報告
第二款 懷胎五月以上
產檢與週數證明
第三款 生產未滿二月
生產與戶政證明
第四款 現罹疾病
主治醫師意見書+具體生命風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480条・第482条(心神喪失・疾病等による刑の執行停止)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70조·제471조(자유형의 집행정지)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265条(暂予监外执行:怀孕、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德國StPO § 455(Aufschub der Vollstreckung bei Vollzugsuntauglichkei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20-1-1(suspension de peine pour raison médicale)
美國18 U.S.C. § 3582(c)(1)(A)(compassionate release,無完全對應之懷孕/心神停止統一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處刑命令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但當場交付本人者,以送達論。   被告於接收前項處刑命令之日起,五日內得向命令處刑之法院聲請正式審判,不得逕行上訴。

(0231129 制定)

執行死刑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   執行死刑,除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之許可者外,不得入行刑場內。

(0560113 全文修正)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 拘役名詞
  • 諭知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心神喪失名詞
(0170728 制定)

處刑命令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但當場交付本人者,以送達論。   被告於接收前項處刑命令之日起,五日內得向命令處刑之法院聲請正式審判,不得逕行上訴。

(0231129 制定)

執行死刑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   執行死刑,除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之許可者外,不得入行刑場內。

(0560113 全文修正)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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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規定:「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