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67 條(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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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aphael
6 years ago
以上皆非
與第114條相似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