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67 條(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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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規定,受徒刑或拘役者若心神喪失、懷胎五月以上、生產未滿二月或重病恐危及生命,檢察官應停止執行至事由消滅。
Q · 判刑確定後,什麼情況可以暫緩入監?
依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受徒刑或拘役確定後,若有四種情形之一,檢察官應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二、懷胎五月以上;三、生產未滿二月;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停止只到痊癒或事故消滅為止,刑期一天不減,狀況恢復仍須入監服完。
白話解讀
法律允許刑罰「暫停」。被判徒刑或拘役確定了,本來該進去服刑,但如果你的身體或處境落在這四種情形之一:心神喪失(精神狀態已經無法理解自己在做什麼)、懷胎五個月以上、生產未滿兩個月、或有重病到執行下去恐怕會死,檢察官必須暫停執行,等你痊癒或事故消滅才繼續。這不是特赦,不是減刑,是時間暫停鍵。等你狀況恢復,刑期還是要去服完,一天都不會少。這條的存在解釋了一件大家常誤會的事:新聞上某某大老闆判刑確定但遲遲沒入監,很多時候不是「喬好了」,而是依本條申請停止執行。律師手上握有這條,就等於握有一張「何時入監」的談判籌碼。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為自由刑停止執行之規定,列舉心神喪失、懷胎五月以上、生產未滿二月、現罹疾病恐危及生命四款法定事由,由檢察官指揮於事由消滅前暫停執行,屬執行程序上之延期機制,而非刑罰之免除或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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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判刑確定後多久要入監?▾
無法定緩衝期,檢察官隨時可傳喚報到,合法延後只能依本條四款或第 466 條之 1 重病聲請。
Q2懷孕被判刑會停止執行嗎?▾
懷胎五月以上依第二款應停止執行,檢察官無裁量空間;產後另有兩個月恢復期。
Q3慢性病可以聲請停止執行嗎?▾
通常不夠。第四款門檻是恐因執行不能保其生命,糖尿病高血壓等監所可控制者多半不符。
Q4停止執行等於不用坐牢嗎?▾
不是。停止只是時間暫停,事由消滅後檢察官再度指揮執行,刑期不減。
Q5停止執行要附什麼文件?▾
第四款須主治醫師意見書與診斷證明,載明執行對生命的具體風險;二三款附產檢與戶政證明。
Q6停止執行的聲請向誰提出?▾
向執行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停止執行聲請狀,由其指揮審查。
Q7心神喪失停止執行要做什麼?▾
第一款須精神鑑定,認定執行當時無受罰能力,與犯罪當時的刑法第 19 條不同。
Q8被害人能反對對方停止執行嗎?▾
可向執行檢察官提出反證,例如對方生活動態顯示病況非真,請檢察官重新評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別 | 核心門檻 | 舉證重點 |
|---|---|---|
| 第一款 心神喪失 | 執行當時無受罰能力 | 精神鑑定報告 |
| 第二款 懷胎五月以上 | 懷孕週數達標即應停止 | 產檢與週數證明 |
| 第三款 生產未滿二月 | 產後恢復期 | 生產與戶政證明 |
| 第四款 現罹疾病 | 恐因執行不能保其生命 | 主治醫師意見書+具體生命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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