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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檢字第 30609 號
要旨
關於已執行收容人因故致成植物人,檢察官應依法指揮,於其痊癒前,停止執行
主旨
關於已執行收容人因故致成植物人,檢察官應依法指揮,於其痊癒前,停止執行,請 查照。
說明
一 植物人應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款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要件;若該植物人已對外界事物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者,應亦該當同條第一款心神喪失之要件。
二 具右開情形之植物人,若尚未開始執行,檢察官可分別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定,於其痊癒前停止執行;若已發監執行,因植物人對刑罰已無感應性,無法發揮行刑功能,解釋上可認為符合上開條款之立法意旨,檢察官應依法指揮,於其痊癒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