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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令刑(五)字第 320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8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查判處有期徒刑並依據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份條例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人犯,因罹疾病執行場所拒收者,檢察官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辦理,不得逕先執行徒刑。

全文內容

查判處有期徒刑並依據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份條例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人犯,因罹疾病執行場所拒收者,檢察官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辦理,不得逕先執行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8)台令刑(五)字第 320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8 年 06 月 12 日發布,要旨:查判處有期徒刑並依據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份條例宣告於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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