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刑字第 011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按檢察官指揮執行被判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時,該夜行人如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固得依照該條指揮停止執行,如有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情形,併得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將受刑人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倘受刑人入監時,被鑑定具有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情形予以拒絕收監,雖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所列各款停上執行原因不符,自可依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 (請參照本部五十年十一月四日台 50.令參字第五七二五號令載本部刑事司編輯「刑事法令釋答彙編」第四四二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刑字第 011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02 月 04 日發布,要旨:按檢察官指揮執行被判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時,該夜行人如具有刑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