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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令刑(五)字第 214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8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受刑人未發監執行前始有其適用,如已發交感化處所執行感化教育者,則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惟可由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場所,參照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受刑人未發監執行前始有其適用,如已發交感化處所執行感化教育者,則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惟可由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場所,參照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8)台令刑(五)字第 214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8 年 04 月 14 日發布,要旨: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受刑人未發監執行前始有其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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