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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令刑(五)字第 2141 號
要旨
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受刑人未發監執行前始有其適用,如已發交感化處所執行感化教育者,則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惟可由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場所,參照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受刑人未發監執行前始有其適用,如已發交感化處所執行感化教育者,則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惟可由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場所,參照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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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受刑人未發監執行前始有其適用,如已發交感化處所執行感化教育者,則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惟可由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場所,參照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受刑人未發監執行前始有其適用,如已發交感化處所執行感化教育者,則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惟可由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場所,參照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