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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檢(司)字第 00136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追徵被告犯罪所得之刑事確定判決,係法院行使司法權所發生之金錢給付,非屬法院之裁定,應由民事執行處執行

主旨

關於追繳或追徵被告犯罪所得之刑事確定判決,是否屬行政執行法第 4條第 1 項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 90 年 4 月 18 日行執一字第 000954 號函。

二、按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徵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行之;又檢察官之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檢察官執行時,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檢察官執行,於必要時,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第 1 項前段、第 2 項、第 471 條第 1 項、第 2 項分別載有明文。復按行政執行法所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當限於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不包括刑事法之金錢給付義務。本件追徵被告犯罪所得之刑事確定判決,係法院行使司法權所發生之金錢給付,並非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法院之「裁定」,仍宜囑託民事執行處執行而非行政執行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檢(司)字第 00136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發布,要旨:追徵被告犯罪所得之刑事確定判決,係法院行使司法權所發生之金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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